案例
八旬老太無處棲身 半路夫妻對簿公堂
今年88歲的張大娘和82歲的張大爺在二十二年前登記結婚,兩人都是老年人再婚,張大娘沒有親生子女,張大爺有一個兒子。1998年,張大爺購買了一套房子,並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證,張大娘和張大爺一直在這套房子裏共同生活。去年3月8日,張大娘回老家上墳,兩個月後返津時卻發現房屋的鑰匙被別人更換了。後來張大娘才得知房子已經被賣了,無家可歸的張大娘只能在居委會及公安民警的協助下,將房屋門鎖撬開。
原來張大娘剛走不久,張大爺就和買主孫霞簽訂了一份協議,以20萬元價款將房子賣給了孫霞。由於張大爺年齡過大,他給孫霞出具了一份委託書,委託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現在孫霞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證。
無家可歸的張大娘將張大爺和孫霞一起告上了法庭,起訴要求確定二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判決二人連帶賠償張大娘經濟損失3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房屋是張大娘與張大爺的共同財產,張大爺與孫霞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沒有取得張大娘的同意,事後又沒有得到張大娘的追認,且買賣的爲不動產,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張大爺返還孫霞20萬元購房款,孫霞將房子還給張大爺,兩人一起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手續。
後孫霞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張大爺在張大娘外出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且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張大爺曾委託孫霞辦理所有權轉移事宜,孫霞有義務審查所有權是否存在共有問題,所以原審法院確認張大爺與孫霞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屬於無效合同,並無不妥,雙方應去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所以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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