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鄭筱萸被北京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初聞消息,感到真是法律爲民做主,說是大快人心,不爲過矣,說是申張正義,正其時也!
這是到目前爲止我所看到的最爲痛快的呼聲。鄭筱萸究竟該不該殺?當然該殺。不論是從民意上講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鄭筱萸無論如何也應該“按律當斬”,任何人都不會懷疑這一點,可以說這是大快人心的事情,顯示了黨中央堅決反對腐敗的決心。
筆者在想,殺了一個鄭筱萸能否起到儆百的效果。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九日電中央紀委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紀檢組負責人日前就鄭筱萸案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鄭筱萸等案件最主要的教訓有法規制度不健全,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監督不到位等五個方面。 “首先是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存在偏差,沒有處理好公衆利益與商業利益、監管與發展的關係;其次是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第三是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制約不合理、運行不公開、監督不到位;第四是幹部選拔任用沒有很好地落實民主集中制,重點部門、關鍵崗位沒有嚴格實行輪崗交流;第五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基礎薄弱,一些幹部廉潔從政意識淡薄。”
筆者注意到,這位負責人所說的“五個方面”的問題,分析的非常透徹,它不僅是鄭筱萸所在的藥監部門,其他行業都有,只不過鄭筱萸所在醫療衛生更加突出一些。凡是涉及到民生方面問題的,幾乎都是腐敗氾濫的地方。先前發生在上海社保基金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其實,還有更爲嚴重的腐敗,我們絕對不能忽視。
就在前不久的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振川在召開的全國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今年最高檢察院將重點組織開展查辦城鎮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工作。他介紹說,“2006年1-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商業賄賂案件9582件,涉案總金額15億餘元,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醫藥購銷、資源開發和土地出讓等領域。”它們幾乎都無一例外的存在嚴重的商業賄賂。這實際上在告訴人們,我們的反腐敗鬥爭還非常艱鉅,一刻也不能鬆懈。鄭筱萸案件只能是其中的一例,千萬不要以爲殺了一個鄭筱萸,反腐敗鬥爭就大功告成了,鄭筱萸案只是9582件分之一。又有誰能保證所有的領導幹部都能夠從鄭筱萸身上得到警示呢,對於那些心存僥倖的人來說,他們很可能會赴鄭筱萸的後塵。(文/海拉爾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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