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筱萸於5月29日被判處死刑了,當天中午CCTV一報道,電視機前的老百姓莫不稱快!擅用職權謀私的行爲,老百姓早已是深惡痛絕。禍國殃民的鄭筱萸是死有餘辜。一切擅用職權謀私者,都應以鄭筱萸爲戒,也應冷靜地端正對“職權”的認識。
職權是什麼?職權是公器也。各級政府機關及社會服務單位的崗位職權,其功能是維護社會進步,增進公共利益,推進社會發展。發揮上述功能的崗位職權,天然受到社會和法律的支持。職權,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是授予具體個人來掌握的一種公器。如政府部門各機構大大小小的印章,不屬於哪個公務員所有,是一種公器;雖說是在一個具體的人那兒保管,但保管公章者是沒有擅自鈐印權力的。單位印章,是一種物態的公器;職權是一種沒有具體形態卻又的確存在的一種公器。
職權,只能在一定的範圍使用。也就是說只能在“公”這一範圍內使用。在政府或社會公共服務單位崗位上的人員,只有在法定的範圍內——“公”這一範圍內,行使職權,纔是正當的。職權的行使,絕不能越出界限。將職權越出“公”界,其行爲必然就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將職權用來謀取私利,就是越過範圍使用,就是職權自用。職權自用,等同監守自盜。就性質說,與2007年春農行河北邯鄲市支行的金庫保管員任曉峯、馬向景盜取數千萬元人民幣,實在沒啥不一樣,都是盜竊社會財產矣。國家機關管理崗位上的領導,越界行使崗位職權,就是盜用公器,盜用公器且給社會造成重大惡果者,是以身蔑法,以身踐踏法律!
5月29日法庭上,鄭筱萸被判定的主要罪狀是在國家食品藥品檢驗局長的崗位上,一是受賄,二是擅自推進GMP認證中,由於“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和民主程序就推進了這項整改措施”造成了“國家醫藥管理的混亂,增加了老百姓的用藥風險,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我認爲,鄭筱萸獲罪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將國家藥檢局長的崗位職權——這個公器,自己用來謀取私利。公器私用,怎麼能不禍國殃民。古話說得好:多行不義,必自斃。盜用公器的鄭筱萸被判處死刑,是咎由自取。活該!
盜用公器,害人害己。所有擅自使用公器者,都要以鄭筱萸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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