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發生在藥監繫統的貪污腐敗大案,以鄭筱萸的死刑落下帷幕。這個涉及藥監繫統上下、內外8人之多的案件,將我國醫藥監管機構內龐大的“利益網”曝光於天下。除了以死刑“殺一儆百”外,“鄭筱萸案”也帶給了政府、社會及每個公民“政務公開”、“官員自由裁量空間”、“制度漏洞”等警示和反思。
受賄649萬元被判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黑龍江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等等高官。除成克傑一審判處死刑外,其餘人皆判爲死緩。如果鄭筱萸終審確立,他將會是在這裏被判處死刑的又一位高官。
判決是根據本月16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爲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在昨天法院的判決書上,這樣描述了鄭筱萸的罪行: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啓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鄭筱萸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後果,經後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髮,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除了鄭筱萸以外,其他牽連在內的藥監繫統的官員仍在等待他們的判決。這個發生在藥監繫統的大案不僅僅是鄭筱萸一人所爲。
背後的一張“利益網”
隨同鄭筱萸一同落馬的還有他工作中的“左膀右臂”——藥監局原藥品註冊司司長、中國藥學會祕書長曹文莊、藥監局原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
此案還涉及藥品註冊司化學藥品處處長盧愛英、國家藥典委員會原常務副祕書長王國榮等。
“鄭筱萸、郝和平和曹文莊三家人實際結成了一個巨大的利益網絡”,此言出自原國家藥監局的內部人士。
郝和平和曹文莊都先後擔任過鄭筱萸的祕書。在國家藥監局組建之初,鄭筱萸就把當時已經是其心腹的曹文莊從國家醫藥管理局勞動人事司司長調來做藥監局人事司司長,這使得鄭筱萸在機構調整過渡期間就已經掌握了人事權力。之後,幾乎所有藥監局的重要部門,例如藥品註冊司、醫療器械司等,都由鄭筱萸的親信曹文莊、郝和平等人掌握。“他也基本把整個醫藥系統控制住了。”郝和平和曹文莊兩人被視爲鄭筱萸的“左膀右臂”。在這個用人問題上,鄭筱萸在藥監繫統內是備受爭議的。還有藥監局內部人士向媒體透露過,除幾個重要的部門外,其他部門鄭筱萸也都安插了自己的心腹,並讓其任重要職務。
整個系統從上到下、從裏到外,衆多官員染指賄賂、衆多藥企與之勾結。實際上,這些直接監督藥企的官員,本就來自於藥企。
藥監高官出身藥企
1998年4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這是個由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三個部門合併組成的副部級單位。而在1998年之前,真正對藥品實施監管的一直是衛生部藥政局。新組建的國家藥監局中,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的人員佔了大部分,而杭州民生製藥廠廠長出身的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就成爲國家藥監局局長。
“藥監繫統的許多人員出身於醫藥企業,這就爲行賄受賄埋藏了隱患!”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祕書長陳炎兵昨日對記者表示。據瞭解,鄭筱萸的妻子劉耐雪也供職在藥企,他的兒子也從事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代理工作。此外,一些退休的藥監官員被聘到藥企裏面去“發揮餘熱”。高薪聘請他們的藥企自然別有用心。
除此以外,藥監繫統還有一個隱患。“藥監繫統自身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這主要是由於藥監繫統設立時間較短,機構以及制度尚不健全。”陳炎兵說。
鄭筱萸新上任後,就大力推行藥品標準由“地標”轉“國標”行動,將藥品審批大權從地方集中到國家藥監局。一方面是國家一級機構拿走了幾乎所有的註冊審批大權,另一方面則是把監督重任幾乎都交給了地方。但實際上,國家藥監局藥品市場監督司藥品督察處的編制不過3人,加上借調人員總共也不超過10人。這樣的團隊規模監管整個中國藥品市場實在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根據《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年鑑2003》的統計資料,“2002年全國有133個地級市的藥監部門只有領導班子,卻沒有任何工作人員,佔到了全國總數的37.8%。全國2060個縣級行政單位中,仍然有174個單位沒有建立任何藥監機構,而在建立了藥監機構的1886個縣級單位中,其中有832個縣的藥監部門缺乏足夠的人力和經費資源,佔44.1%”。
認證、註冊成“官員陷阱”
鄭筱萸上任後推行的第一個重大政策,就是強制推行GMP認證,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能取得認證的企業,將一律不準進行藥品生產。GMP原意爲“良好作業規範”,是一種注重製造過程中產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GMP認證初衷是爲了提高藥廠生產標準,也可以淘汰部分落後小藥廠,以優化中國製藥企業的結構。但GMP認證要花費高額費用進行硬件改造。據一些藥企人員私下透露,一般情況下,拿到這個認證需要投入至少3000萬元。
一些花不起錢的企業不得不通過弄虛作假以求過關。再加上某些地方藥監局人員和藥廠的各種關係,使得受賄行爲很容易出現。
震驚全國的“齊二藥”和“欣弗”都發生在經過了GMP認證的企業中。
鄭筱萸當初將藥品審批大權收歸國家局,名義是解決仿製藥過多的問題。然而實際上,藥監局臨近的賓館從此以後常年住滿了來自全國各地的製藥企業的人。衆多藥企爭奪一個批文,賄賂毫無疑問是最“省事”的方法。
在國務院所有部委裏,國家藥監局擁有的審批項目位列第二。
言論
休止?終止?
休止符是音符的剋星,只要看到休止符,樂音就要停歇下來,保持靜默。但是,休止並不等於終止。音樂不會就此結束,而是暫時停頓。
鄭筱萸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消息傳來,反映人們心情的字眼不僅僅是“大快人心”、“罪有應得”……還有“警鐘長鳴”。警鐘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彰顯了中央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決心,也改變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現象。於是,此後的一段時間內,藥監繫統乃至其他部門的官員們可能會有所收斂,不敢再頂風作案。或許我國的藥品領域也會跟着而太平一陣子。
不過,殺一儆百隻能是權宜之計,並非治本之策。時間久了,鄭筱萸的下場將被人們淡忘,到那時難免又會有些官員“記吃不記打”,再次露頭伸手。那麼,鄭筱萸一案的死刑判決也就充其量算是腐敗之風的休止符而已。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爲不會就此消停。
人們總是期待着政府官員有比普通民衆更高的政治覺悟和道德水平。但人非聖賢,尤其是在重金的誘惑之下,責任、道德輕而易舉拋到九霄雲外。所以,治本之策應該是從制度的設置上入手,用一張科學、嚴謹的網將監管機構的職責梳理清晰,無漏洞可鑽,而不留出官員權力尋租的機會。
國家藥監局的前身——國家藥品管理局本是爲企業服務的機構。從企業的孃家變身爲企業的監管者,角色上出現了混亂。
在這種情況下,掌握藥品審批大權的藥監局,如同掌握着企業的生死門。沒有獲得註冊批文,醫藥企業手裏的藥品就不能上市銷售。激烈的競爭下,逐利的企業爲了生存和發展,自然想盡辦法拉攏藥監局。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原本就和企業“一家親”的藥監局官員們,很輕易就讓手中的權力變現了。
所以,無論鄭筱萸案終審的結果如何“嚴格”,都充其量算是一個休止符。藥品監管系統的腐敗,還需要體制上的根本變革來終止。
他山之石
中美藥品監管比較
美國對食品的管理也很早,1930年,美國根據《農業撥款法》,將食品藥物與殺蟲劑管理局改爲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即著名的FDA。
全國政協委員鄭法雷曾表示,SFDA(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按FDA模樣建立起來的,但是它卻沒有學習到FDA的架構精神。“多方制衡,透明運行,這是FDA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SFDA的現實卻是一個高度集中獨裁的局面,它甚至容不下一個專家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邵明立曾在書中作序:“FDA的成功關鍵在於:在美國這個經濟高度發達,商業利益、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縱橫交錯的大舞臺……”
1、審批過程
美國:申報到FDA後,FDA的官員會直接給通知,並提出下一步的試驗建議。新藥的審批結果一個月就能反饋。
中國:藥監局一般不會對申報材料給出指導意見。但會要求補充缺失的材料,其他專業的事情一般都是企業自己負責。
2、試驗階段
美國:對於上臨牀一期、二期的試驗方案,FDA與企業面對面溝通,甚至幫企業制定方案。
中國:藥監局對試驗方案不介入。
3、審評過程
美國:公開每個企業的審批過程,包括上交資料時間、拿到批號的時間、批號的順序等。
中國:只公開企業提交資料的時間,對於審批企業的先後順序沒有公開,無法知道先提交資料的企業是否先拿到批號。
4、專家審評
美國:FDA下設專家委員會。每位專家身份公開,專家的意見具有決定性作用。
中國:有專家委員會,但專家對某個藥品的審評不公開。隨機抽取專家進行審評,甚至不公開舉行會議。
專家視角
是經濟賬更是政治賬
“鄭筱萸案件的判決,不僅是經濟賬更是政治賬。”中共中央黨校政治學博士後法學博士卓翔表示,藥品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產品,鄭筱萸案件讓政府在藥品監督上丟失了公信力,這是比經濟損失更嚴重的問題。此外,對於國內藥企進軍國際市場也是一個打擊,國內整個藥品產業都會受到牽連。
鄭筱萸的案件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總結。卓翔認爲,我們應更加重視“政務公開”的必要性。藥品監管程序不透明、決策過程暗箱操作,是造成藥監局系列案件的重要原因。政務公開可以幫助政府建設一套有“超強糾錯能力”的政策體系,使不正常的行政行爲得到及時糾正。
另外,卓翔還支持在政府部門內部施行幹部輪換制度。長期在同一個職位上,很容易形成“習慣勢力”,權力尋租的成本會降低,貪污腐敗的可能性加大。
降低自由裁量空間
“鄭筱萸案件涉及官員的濫用職權,這和他們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有直接關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對記者說。他建議,制度和規則的制定應該儘可能的具體和明確,以此降低官員的自由裁量空間。“其實這樣對官員本身也是一個保護。”何家弘還建議建立公衆知情權的機制,讓官員的執法公開處在公衆的監督之下。
現在對官員的打擊主要是兩個手段,“嚴查”和“嚴懲”。何家弘說,“嚴查”是更爲重要的手段,能有效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現在很多官員腐敗,都存有僥倖心理,總覺得被查的總是少數。”何家弘說,當做到“伸手必被捉”時,大部分官員纔會更加嚴於律己。
“殺一儆百”難除體制漏洞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就昨日的鄭筱萸案判決結果對記者表示,鄭筱萸案顯然不是某些官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個人問題。
監管制度的漏洞,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制約不合理、監督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問題也是鄭筱萸案的“同謀”。
“把一個體系所有問題都加到鄭筱萸一個人身上‘問責’對鄭筱萸不公平,‘殺一儆百’的做法也不會從根本上改變行業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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