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被當死人作公證房管局敗訴;交警處罰違章沒有現場錄像被訴至法院輸了官司……昨日上午,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兩年來廣州“民告官”案激增,僅今年1~5月,就比去年同期上升逾五成。其中不乏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遭到敗訴的案例。法院人士對此表示:這些判決對保護公民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引導和教育意義。
1,提查詢申請不見答覆 市民告消防局不作爲
結果:消防局敗訴
2006年,廣州市民張某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同泰路某小區A1棟商品房,因擔心該小區的消防不過關,張某在同年5月30日,以郵寄掛號信的方式書面向廣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該小區A1棟商品房住宅建設項目的消防工程及管道燃氣工程的申請驗收時間,及消防局簽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的時間等政務信息。張某在申請書上簽名、並註明其身份證號碼,並留下了回覆地址。
公安消防局在第二天就收到該申請書,但張某等了十幾天一直沒有得到答覆,認爲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開的行爲是行政不作爲,遂告上法院。區法院一審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逆轉贏得官司。
法院判決理由:廣州中院認爲:《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是政務公開義務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政務公開、提供政務信息的義務。”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公開權利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享有要求政務公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第十五條規定:“政務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務事項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務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答覆。”
在張某採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請,且在申請中留下了聯繫地址時,公安消防局沒有依照上述規定在十個工作日答覆,且又未能提供依照張某所留下的回覆地址不能送達答覆意見的證據,其行爲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爲,故應依法確認其行爲違法。隨即判決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張某的公開政務信息申請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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