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報請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稱現行辦法),對加強稅源監控、保證稅收收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訂和制定以後,現行辦法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主要是:現行辦法的有些規定與新修訂、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無法銜接;發票管理現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措施,以及發票管理中的新經驗需要補充;對發票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偏低,難以發揮懲治和威懾作用。爲解決上述問題,對現行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統一專業發票管理。現行辦法規定,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如客票、貨票、機票等)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管理。爲加強發票統一、規範管理,在實際執行中,公路內河貨運、電信、保險等單位的專業發票已全部歸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單位的專業發票正在逐步向稅務機關統一主管過渡。因此,徵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辦法的這一規定,將上述各單位自行管理的發票歸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考慮到有些專業發票(比如火車票等)如一律像普通發票一樣印製、領購,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而有必要在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對特殊行業的專業發票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特殊的管理辦法。因此,徵求意見稿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特殊行業的經營模式和業務需求,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二)進一步明確逐筆開具發票的原則。現行辦法規定收款人在收款時應當開具發票。徵求意見稿繼續堅持這一原則,並進一步明確:不管消費者要不要發票,都必須逐筆開具。但考慮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小商販的特殊情況,一律逐筆開具難以操作,因此,徵求意見稿在明確逐筆開具原則的同時,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同時,還增加規定,"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已經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不再逐筆開具發票,但付(收)款方要求開具發票的必須開具。"(第二十九條)
(三)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具有普通發票的一般功能外,還是納稅人支付增值稅額並按規定據以抵扣稅款的憑證,如果不從嚴監管,很容易出現騙取抵扣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違法行爲。從增值稅制度實施以來,非法印製、虛開、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騙取國家鉅額稅款的違法行爲屢禁不止。徵求意見稿在總結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專門增設一章,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主要包括: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證件時,除按普通發票的有關規定提供證明和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第四十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許可制度(第四十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準確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有關納稅資料以及未按照規定使用和保管防僞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十三條);購買方未提供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或者所銷售的爲免稅的或者不準抵扣稅款的貨物或者勞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十四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相符後方可作爲抵扣稅款憑證;如認證不符、密文有誤,或屬於虛開發票的以及其他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不得作爲抵扣稅款憑證(第四十五條)。
(四)進一步規範發票管理行政許可制度。現行辦法設定了兩項行政許可(印製普通發票許可、印製發票防僞專用品許可),但沒有明確設定的條件等重要內容;其他有關發票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是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生效以後,這些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許可是通過《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予以臨時保留的。爲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進一步規範發票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徵求意見稿將國務院第412號令保留的許可項目上升爲行政法規設定的許可,同時補充了有關許可的設定條件。經過調整、補充,徵求意見稿設定了五項行政許可,包括:發票印製許可(第七條)、發票防僞專用品生產許可(第十條)、自用發票的印製和使用許可(第十七條)、稅控裝置生產許可(第二十九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許可(第四十二條)。
(五)加大處罰力度。現行辦法是1993年實施的,不僅對違法行爲的表述過於粗略,而且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違法行爲缺乏規定;同時,隨着物價的上漲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現行辦法中規定的罰款數額已經明顯偏低,對發票違法行爲難以起到懲治和威懾作用,影響到現行辦法的執行效果。徵求意見稿根據新形勢下發票違法行爲的新特點和新形式,補充並重新梳理了發票違法行爲種類;同時,根據這幾年相繼修訂和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新調整了罰款數額,加大了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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