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西省法院系統又判處一批涉“黑磚窯”犯罪案件。臨汾市的侯馬市人民法院和運城市的永濟市、臨猗縣、萬榮縣、鹽湖區等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批涉“黑磚窯”案件,共有18案31名被告被判有罪。其中魏世紅、郭偉民、席志強和尚廣澤4名涉嫌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構成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左彥波、李強等4人構成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又一批“黑窯主”、承包經營者和“打手”因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罪等被定罪科刑。
這批涉“黑磚窯”案件,有關人民法院於7月11日、24日、28日和29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按照“五個堅持”的做法,依法公開、公正審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重證據嚴把事實關,堅持依法定罪量刑,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貫徹從嚴從快方針,兼顧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是從嚴懲處了一批瀆職犯罪分子。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懲嚴重褻瀆公職行爲,打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信念。侯馬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世紅、郭偉民在先後任洪洞縣工商局廣勝寺工商所副所長期間,不認真履行對本轄區內經營主體有無營業執照和取締無證照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責,尤其是在洪洞縣組織的《切實做好制磚行業綜合治理工作》和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中,兩被告人均沒有對本轄區內曹生村王兵兵的無證磚窯進行巡查取締,致使該磚窯無證經營長達一年零三個月之久,並在衡庭漢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嚴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致死外來務工人員的刑事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五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洪洞縣公安局廣勝寺派出所民警的另一被告人席志強在負責包括曹生村在內的包片警務工作期間,不按制度要求履行自己的責任,不去了解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和治安狀況,沒有發現和阻止該轄區內衡庭漢承包經營的“黑磚窯”內發生的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後果。侯馬市人民法院認爲,上述三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務的行爲,給衡庭漢、趙延兵等人進行犯罪活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提供了方便,均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判處魏世紅有期徒刑三年,判處郭偉民和席志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永濟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尚廣澤身爲永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員,在受命送一名17歲未成年民工朱某去車站返鄉時,竟向該農民工索要300元錢並轉介紹到其親戚開辦的另一磚廠幹活。其濫用職權的行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考慮有投案自首情節,被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是重點打擊對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犯罪活動,彰顯國家關注民生、保護人權,特別是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河南省淅川縣人左彥波、山西省萬榮縣人李強都是在各自承包經營磚窯期間僱用童工在磚窯從事危重勞動,左彥波騙年僅14週歲的河南少年何某從事裝窯勞動,每天勞動時間長達11個小時,不發工資,並隱瞞真相,欺騙前來檢查的派出所民警;李強僱用年僅13週歲的雲南少年康某,每天從事超強度勞動八九個小時達三個多月。二被告人嚴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非法僱用童工超時間、超強度勞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節嚴重,構成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分別被永濟市人民法院和萬榮縣人民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甘肅人馬俊忠和馬有俊來萬榮縣磚窯打工期間,受窯主(在逃)委託,從甘肅老家帶來本村村民在磚窯幹活。其中馬俊忠帶來並監管兩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每天長達十多個小時,馬有俊帶來並監管一名不滿16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每天勞動長達十多個小時。二人行爲均構成犯罪,考慮其是幫助窯主僱用童工,系從犯,且馬有俊犯罪情節較輕,萬榮縣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三是繼續嚴判強迫職工勞動等犯罪分子。經有關人民法院審理,又有一批強迫職工勞動的犯罪分子受到懲處。窯主王建設、姚五喜、仙俊秀等爲獲取較多承包費,明知他人在承包經營期間強迫職工勞動而不予制止;承包經營者孟慶雷、楊心志、馬俊朝等利慾薰心,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威脅、不發工資等手段強迫被招、騙來的農民工超長時間、超負荷勞動,情節嚴重,均被有關人民法院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分別判處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衡海玉、楊曉紅、劉洪衛等11人在“黑磚窯”內受承包經營者指使,具體從事強迫職工勞動的監管工作,均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被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侯建鋒、閆新偉、袁如電等5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又有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爲,被數罪併罰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周建軍從河南淅川到永濟一磚廠帶工期間,持竹板擊打致一工人重傷,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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