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殿,你這個騙子!沒有錢你還上什麼電視,還吹自己是什麼慈善家?!”一位來自大連的婦女,在向青島慈善人士王明殿索捐無望之後,守在王明殿的小飯館前聲嘶力竭地哭喊着。
這是王明殿最近遭遇的“索捐”事件中的一個。記者瞭解到,類似的“索捐”事件在各地均有發生,“索捐”正在成爲一種發人深省的現象。
捐助惹出的“麻煩”
王明殿是青島市嶗山區東韓村村民,1993年至今,共爲740名學生捐錢捐物,價值累計達到100餘萬元。他的事蹟被媒體報道後,他也獲得了“感動青島十佳人物”“中華慈善事業突出貢獻獎”等40多個榮譽稱號。
然而,隨着自己的“出名”,王明殿的麻煩卻越來越多,其中尤以各種各樣的“索捐”讓他非常煩惱。
前文提到的那位大連婦女,孩子患有白血病。從電視上看到了王明殿的事蹟後,她來到了王明殿經營的小飯館,求他捐8萬元給孩子治病。王明殿說手頭實在沒那麼多錢,只能給她1200元作爲回家路費,請她另想辦法。這位婦女“索捐”不成絕望了,於是就出現了前文的一幕。
王明殿有一個小本子,一一記錄了他遇到的“索捐”事件:2007年以來已有138人上門“索捐”,最多的一天達到了12名,最遠的來自寧夏回族自治區。
王明殿的遭遇並不是個例。近日,包括王明殿在內的多位來自青島、南京、長春等地的慈善人士,一起到北京參加一個慈善活動時,向記者介紹了親身經歷的五花八門的“索捐”:一個家庭貧困的農民上門求助沒拿到錢,就扯來一張席子,把自己裹在裏面,橫躺在慈善人士經營的飯店門前,逼人捐錢;有的困難人員趁慈善人士的家屬住院,到病牀前吵鬧,逼人捐款……
許多慈善人士還反映曾經受到實爲敲詐勒索的“索捐”:有人向慈善人士討要根本就不存在的“10年前借去的5萬元錢”;有人叫上一幫大漢登門“索捐”,隨後不時半夜打來電話讓慈善人士“意思意思”。王明殿曾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有人僱我們花5萬元買你的一條腿,但我們看你是個善人,如果你拿3萬元出來,我們對付過去就算了……
“好心沒好報”的困惑
王明殿等慈善人士有一個共識,即親自上門“索捐”的人,大部分是家裏確實困難,但形形色色的“索捐”行爲已經使他們的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沒想到,好心助人卻引來這麼多的麻煩。這麼下去,將來誰還敢搞捐助?”王明殿對記者說,“對於慈善行爲,以前自己感到很光榮、很欣慰,然而,現在感到迷茫、困惑甚至有些後悔和恐懼。”
就因爲這些困惑,許多慈善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不願在記者的報道中透露他們的姓名,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濟南和青島的兩位慈善人士說,不管是社會有意宣傳、褒獎,還是慈善人士自己有意無意地透露,慈善人士的事蹟總會被社會所瞭解。從另一個角度講,個人力量畢竟有限,如果所有慈善人士都默默捐助,那肯定不能帶動社會公衆關注、投身慈善事業,也不能激勵慈善人士持之以恆助人,不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人士往往一浮出水面,麻煩就來了。”王明殿說。
記者採訪的一些慈善人士說,近年來耳聞目睹的“索捐”現象讓他們寒心,捐助積極性已經受到影響。
專家:慈善熱情需要法規保護
山東省社科院研究員魯仁等人認爲,導致出現“索捐”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國民對慈善行爲的認識不足;二是缺乏定性及約束“索捐”行爲的法律規定;三是有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總體上還不夠多,沒有成爲慈善事業的運行主體。“解決‘索捐’難題,就必須從加強教育、制訂法規、強化慈善機構的公信力三個方面來解決。”魯仁說。
魯仁說,慈善行爲是人的一種精神追求,是慈善人士一種自覺自願的行爲,而不是一種義務。然而,許多身處困境中的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往往對慈善人士抱着過大的期望;當最後的希望破滅之後,他們往往就把慈善人士和“騙子”等形象聯繫起來,出現不理智的言語和行爲。“加強對慈善行爲的宣傳,教育人們正確對待慈善人士和慈善行爲,是一個緊迫的任務。同時也應該加強對慈善人士本身的教育,使他們正確認識和對待慈善事業。”魯仁說。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王青鋒律師說,現在法律對於身處困境人員的“索捐”行爲,還缺乏明確的界定和明確的處理方式,往往只能從道德層面處理這種問題,難以有效保護慈善人士的合法權益。王明殿說,每當有困難人員前來“索捐”,他只能好言好語勸慰一番;遇到“撒潑”的人,只能求助當地公安部門,“但是,來人今天剛被勸走,明天可能又來了,這讓人非常無奈。”
魯仁說:“‘個人——個人’的捐贈方式其實是一種落後的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索捐’現象的出現,還容易導致慈善資源浪費。完善的‘機構——個人’的慈善運行方式,纔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方向。”
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等人認爲,一些發達國家的慈善機構經過多年發展,其運行環境、運行方式已經非常完善,因而成爲慈善人士信任的組織。在目前我國部分慈善機構還得不到慈善人士充分信任的情況下,當務之急就是建立健全有關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完善慈善活動的運行方式,比如完善慈善機構善款募集、申請、使用等信息的動態披露制度,建立捐助人和困難人羣摸底登記、配對救助以及捐助行爲發生後雙方的定向聯繫制度等,增強慈善機構的組織力和公信力,通過“機構——個人”的慈善運行方式,爲慈善人士分憂,推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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