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改變
物業由“管理”到“服務”
與新《物業管理條例》同日施行的《物權法》對物業管理也作出相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爲“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爲“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爲“臨時管理規約”。稱呼上的改變,意味着新《物業管理條例》更強調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服務,物業公司不再是小區“管家”,而是“服務員”。
其他改變
1.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
修改條文: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爲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
李嶸律師介紹,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突出了基層管理,對業主、物業公司的指導更直接,操作性更強。
2.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要求更嚴
修改條文: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李律師說,修改後,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事項作決定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規定得更加嚴謹和科學,更好地做到了權力與效力的平衡。
3.民宅“居改非”,物業不管得受罰
修改條文:新《條例》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李律師說,時下,居民樓裏開公司等“居改非”現象屢禁不止,居民爲此吃足了苦頭,而一些小區的物業公司則對此視而不見,袖手旁觀。其實居民樓裏開公司的做法,改變了房產證上註明的房屋用途,是對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對這種違法行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予以勸阻或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有關義務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等處罰。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10種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7件大事業主們可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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