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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河北律師韓甫政購買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機票時,被海南航空(9.19,0.52,6.00%)收取了100元的機場建設費。韓甫認爲這100元的機場建設費存在不合法性,遂以“民航總局徵收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爲違反憲法和法律”爲由,向民航總局提起行政複議,請求返還費用100元,並立刻停止收費。從此,一場關於機場建設收費合法性的訴訟和爭議就此展開。
徵收機場建設費涉嫌違憲?
“徵收機場建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亂收費,我打這場公益訴訟官司目的是爲了及早制止這種不合法的行政收費。”韓甫政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說。
韓甫政發現,100元機場建設費是海南航空代民航總局收取的,十餘年來民航總局徵收機場建設費主要依據,是199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韓甫政認爲,該《通知》雖可算作是幾部委等聯合頒發,但充其量屬於規章,根本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所規定的法律。“自建國至今尚沒有一部法律作出具體或相關規定,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以機場建設費的名義予以徵收。”韓甫政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說。
5月7日,韓甫政以“民航局徵收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爲違反憲法和法律”爲由,向民航總局提起行政複議,請求返還100元費用,並立刻停止收費。
5月28日,民航總局做出民航復不[2007]1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以“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是國務院批准徵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行政機關未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爲由,對韓甫政複議不予受理。
韓甫政認爲,民航總局把“國務院批准徵收”作爲依據本身,就足以證明其徵收行爲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國務院批准”既不能代表憲法和法律,且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
6月11日,韓甫政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民航總局告上了法庭。韓甫政請求法院撤消民航復不[2007]1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要求民航總局受理自己的複議申請。由於海南航空公司代收了機場建設費,韓甫政在起訴中將其列爲第三人。
9月2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有法律界人士認爲,雖然此前有人曾經多次質疑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但是對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質疑進入行政訴訟程序,這在我國還是首例。
10月31日,韓甫政接到了航空總局的一份答辯狀。民航總局在答辯狀中稱,不受理韓甫政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合法,並認爲機場管理建設費是國務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國家徵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總局只履行將機場建設費全額繳入中央金庫的職責。民航總局請求法院駁回韓甫政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的開庭日期還沒有確定。
關於機場建設費的質疑
事實上,對於徵收機場建設費合法性質疑的聲音一直以來都存在。有媒體曾對機場建設費發出過四大困惑:一是不明不白,二是強加於人,三是去向不明,四是鐵打不動,並指出,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支配具有明顯的壟斷性、強制性、不公開性,即“霸王條款”的種種特性。
據瞭解,機場建設費的徵收開始於1992年,初衷是“專款用於民用機場的圍欄、消防、安檢設備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建設”。當時規定每人繳納15元人民幣,由機場向本站始發旅客收取,票價低於70元(含70元)的免收機場建設費。1995年10月,機場建設費徵收標準改爲國內航班每人50元,國際航班每人90元。2004年9月1日起,國內機場建設費改爲乘客在購買機票時一併向航空公司繳納。
早在2001年,被媒體稱爲“公益訴訟第一人”的福建龍巖法律工作者丘建東就曾向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就50元機場建設費問題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質疑徵收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
2004年9月10日,丘建東起訴廈門航空公司徵收50元建設費違法,要求退費50元。法院駁回了丘建東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丘建東又向廈門中院上訴,並追加委託收費者財政部和民航總局爲被告。但二審法院又駁回了他的上訴。
提出質疑的不只來自法律界。在2006年的全國人大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志全對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質疑,他認爲:機場建設費如果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消費者應有選擇的權利;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而現在的情況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爲什麼要交這個費用。
按照2002年的規定,徵收機場建設費政策將於2005年底執行到期,後來政府又將執行期延至2006年年底。所以,去年底關於機場建設費即將停徵的說法廣爲流傳。但今年10月9日,民航總局官方網站上正式公佈了機場建設費將繼續徵收到2010年。
“民航總局的違憲行爲仍在繼續。”韓甫政認爲,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之後,民航總局在法律沒有作出徵收機場建設費的具體或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還繼續以“機場建設費”的名義徵收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無疑是顛倒了憲法與規章的效力,侵犯了憲法所保護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民航總局應當立刻停止徵收。
呼喚出臺行政收費法
儘管仍處於訴訟程序中,但韓甫政表示並不在意這個案件最終的勝負。
韓甫政說,目前我國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性收費很多,早日取消包括機場建設費在內的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性收費、依法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促使或推動國家早日出臺“行政收費法”,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本次公益訴訟的出發點。
“在我國13億多人中,沒有一個人不交行政費用的,從出生一直到死亡,如出生登記到死亡殯葬收費等等。國家稅收方面的法律有多部,而涉及我國所有13億多人每個切身利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至今竟沒有一部法律。”韓甫政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說。
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介紹說,行政收費是政府在稅收之外參與國民收入分配,保證政府充分行使職能的重要財源,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形式。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政府功能增加,除各種行政管理和社會福利事務外,推進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成爲政府的重要責任。爲了籌集建設資金,彌補財政撥款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普遍開始收費。
胡星斗認爲,由於缺乏立法以及相應的制約機制,導致行政部門越權立項收費、違法收費、任意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現象普遍存在。
根據新華社公佈的資料顯示,當前,我國各種收費規模依然偏大、行爲不規範。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再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2000多億元。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坐收坐支、只收費不服務等現象普遍存在。
5月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在收費統計工作座談會上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收費管理法律,有關收費的各種規定,散見於各專項法律法規中,行政審批仍是設立收費項目的主要途徑。
曹長慶強調,要加快收費管理立法進程,逐步過渡到依法設立收費項目。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得通過行政審批立項。收費標準的審批,也必須依法進行。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杜鋼建認爲,過去我們的行政收費行爲主要依靠政策、文件來進行管理,但是在依法行政已經成爲共識的今天,必須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尋求解決之道。
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已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儘快制定行政收費法,把行政收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進而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2006年1月30日,新華社報道,制定行政收費法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國務院法制辦正在進行相關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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