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今年9月央行和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來,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一度成爲社會各界爭論的話題。日前,央行和銀監會終於公佈了確定“第二套住房”的統一標準,但是,這個新標準比此前大多數銀行自己制定的臨時標準都要嚴格。
“第二套住房”早被“盯”緊
央行對第二套房貸嚴加控制,並非是“一時興起”。早在2003年,央行就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提出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今年9月出臺的《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又規定,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
現在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對“第二套住房”的界定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比“臨時標準”更嚴
今年9月《通知》發佈以後,各家商業銀行都制定了自己確定“第二套住房”的臨時標準,而此次出臺的“統一標準”則比各家銀行的“臨時標準”嚴格了許多。據瞭解,許多銀行的“臨時標準”是以個人爲單位確定是否是“第二套住房”,對於申請住房貸款時已結清的貸款房產也不計算在內。
而在此次公佈的統一標準中,不僅明確規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爲單位認定房貸次數,而且如不能符合相關條件,已利用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並有貸款記錄,不論貸款是否還清,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時,都要按照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此外,以往沒有包括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次也包括在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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