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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2月29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等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以下爲發佈會部分內容摘要。
新京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王勝明先生。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此前有一種說法認爲,這次最終通過的修改改變了原來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這樣一個說法您怎麼看?還有一種說法覺得我們這次第76條的修改是順應民意的,但也有的說法認爲這是立法的退步。您怎麼看?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之後,社會上廣泛關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議案。這次常委會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可以說是常委會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尊重民意,堅持立法爲民的具體表現。關於原來道交法第76條,社會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這次對道交法進行了修改,原來道交法的賠償原則,我的理解是,過錯責任加部分無過錯責任。這次把無過錯責任的部分進一步明確了,所以我理解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加最高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所以,記者同志們,你們能夠體會出來,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賠償原則上比照過去的規定沒有做大的修改。我理解,這次的修改是十個字,即“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把道理說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在原來道交法第76條的基礎上,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進一步明確在什麼情況下機動車一方要承擔責任。這次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沒有錯,那隱含的是機動車一方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責任。第二,進一步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有錯的情況下,要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三,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錯,承擔最多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從賠償原則上和過去相比,沒有做改變,但是道理講得更淺顯,責任更明確。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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