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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廣州市中院的判決,獵德僅剩的4名"釘子戶"的房子還是要拆。
廣州首個引用《物權法》提起上訴的案例——獵德“釘子戶”案昨日終審判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獵德僅剩的4“釘子戶”的房子還是要拆。
法院認爲,獵德的“釘子戶”影響了村集體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其土地歸集體所有,村裏有權收回,由於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應該一併交付拆除;至於補償,則按村裏股東大會通過的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緣起
研究《物權法》
“釘子戶”死守獵德村
去年10月16日,獵德村開拆。
曾經密密麻麻蓋滿了“握手樓”的獵德村,迅速成爲一片空曠的大工地,村屋幾被拆完。然而,殘垣斷壁中,一棟樓房依然聳立,從高處看去很是顯眼。
事情始發於去年11月,獵德拆遷接近尾聲,在東二區的拆遷工地中,一棟樓房矗立在拆遷工地中央。據瞭解,像這棟房子一樣,獵德村共計尚有4戶村民未與獵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協議,這四戶也就成了俗稱的“釘子戶”。
事實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戶村民拒絕簽署拆遷安置協議而被獵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集體”)起訴至天河區人民法院;其後,1戶村民在法庭的調解下與村集體達成協議,最後真正成爲“釘子戶”的共有4名:李應開、李應光、李澤民及盧燕生。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村集體要求4“釘子戶”立刻清空房屋,遷出。
這期間,李澤民專門買了《物權法》、《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書籍,幾戶“釘子戶”經常坐在一起研究,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李澤民還每天巡查一遍,確保自己的房子沒有被動過。
一審
一審判拆沒提怎補償
“釘子戶”不服上訴
去年11月16日,村集體告4戶“釘子戶”案開庭。
村集體方面訴稱:獵德村的拆遷改造作爲廣州市政府解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爲完成廣州市作爲國際化大都市建造而進行的試點工程,納入了政府重點工程範圍,在整個城市改造中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時,基於市政建設需要,作爲新光快速路北延線過江橋樑的獵德大橋將橫穿獵德村,直接產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內的大量的拆遷任務。對此,廣州市各級政府經過8年的醞釀最終確定了“以政府主導,村爲實施主體”的整體改造原則。
村集體分別在2007年5月和7月兩次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經全體股東代表表決,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終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4釘子戶以種種理由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協議,拒絕交付房屋,拖慢了整個拆遷過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給全體村民造成了損失。
天河區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釘子戶”3日內騰空房屋,交給村集體。“釘子戶”皆不服,繼續上訴。“釘子戶”提出,一審法院的判決光說“要拆”,怎麼補償卻沒提,“私人房產被沒收,難道要屋主睡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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