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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本月底是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補籤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對於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補籤勞動合同,下月起,不籤勞動合同將面臨高額的違法成本。
據市勞動和保障局有關人士介紹,無論是本市勞動者還是外來務工人員,只要是用人單位直接招用的,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也就是說,新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想免於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在本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本月過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2月起就應該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如果2008年12月31日後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就被視作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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