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黨組書記陳同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陳同海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兼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巨大;利用職權爲情婦謀取鉅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
陳同海的行爲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共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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