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馮兆君 王煒):根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下發的《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都要依照本市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要依據規定進行行政許可申辦。勞動保障部門特別強調,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少於10小時。
據介紹,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三種。與不定時工作制一般只適用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相比,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的人員較廣範。
《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標準工時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一般情況下企業都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實行標準工時的企業安排職工加班,要按照勞動法及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首先,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要與職工或工會組織協商,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而且每月的加班時間總和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些企業由於受工作性質、自然條件等限制,不能使行標準工時制,如遠洋運輸、捕撈作業、室外施工作業、連續值班等。爲適應不同企業生產需要,部分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以及在市場競爭中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以周、月、季、年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這種工作制度的企業,要保障勞動者在同一個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其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爲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時間。對於多出的加班時間,要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使是辦理了綜合計算工時行政許可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同樣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爲更好地保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力,維護職工身心健康,同時考慮企業安全生產的需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中特別明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如某生產型企業,標準生產時間應爲每月166.64小時,全年1999.68小時。實際由於受季節限制,每年1、2月平均工作時間爲100小時,5~9月爲集中生產時間,其月平均工作時間爲240小時,其餘月份執行標準工作時間。按照規定,該企業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其可實行以年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應保障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其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工作時間=100小時×2個月+240小時×5個月+20.83天/月×8小時/天×5個月=2233.2小時,平均每個月工作186.1小時,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但有19.46小時爲延時工作,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安排勞動者休息或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撤銷該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