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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初三的小東用自己的壓歲錢購買了一部手機,其父母卻以孩子購買手機未經父母同意為由找商家退貨,而且雙方還鬧上法庭。
今年3月,15歲的小東拿著寫有自己名字的存折來到位於南京路的一家出售手機的商場,精心挑選後,他選擇了一部價值2500元的諾基亞手機。隨後他來到附近銀行取款2000元,加上衣兜裡的500元購買了那部挑選好的手機。
購買手機的事小東並沒有告訴父母,可是3天後,父母發現他用2500元購買了一部手機後,執意要將手機退掉。隨後小東的父母拿著手機找到商家要求退貨,稱小東是未成年人,要求商家全額退款,商家同意退貨,但同時要求扣除一定的費用,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小東的父母將商家告上法庭。
昨天,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小東的父母認為商家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全額退款,並賠償精神損失費。而商家則認為,小東按正常渠道取款購買手機,而且其身高大約1.80米,根本看不出是未成年人,所以將手機出售給他並沒有不妥。
法官對此案進行了調解,商家做出相應讓步,最終將2500元手機款退還家長。
-專家說法
天津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張小娜說,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相當的民事行為,其名下的財產適當的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置的,如果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處置財產有異議,應及時進行監管。此案中,小東用2500元購買手機應該說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超過他的權限,他為此給商家造成的損失還是應該給予合理補償的。當然如果其處置的財產數額巨大,商家就應考慮要經過家長同意。
本案中雖然責任明確,但法院考慮到對未成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進行了調解,商家也為此做出了相應的讓步,還是應該肯定的。不過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是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行為提前做出監管,並為其產生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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