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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艷霞)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當日,滄州律師韓甫政即以公民身份向國務院發出舉報信和建議書,要求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關於教育、衛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國家標准』。
滄州市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告訴記者,去年他曾經因為查詢一個政府信息被要求付費,經過查詢法律他認為不合理,而這部條例賦予了他舉報的權利。他希望能夠通過新法賦予的權利,推進國家部委對公民『知情權』的開放程度。
剛剛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
韓甫政提出,『國家標准』理所當然屬於政府信息,而且是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18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其實規定了相關公開內容,但是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幾乎都沒有依法向社會實際『發布』、『公開』過這些『國家標准』。他列舉說,由於國家質檢總局沒有向社會『發布』或『公開』,孩子們至今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見到或知曉學生用品的安全技術國家標准;有關營養、衛生標准、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等方面的國家衛生標准,以及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等等,都無法從衛生部的政府網站准確獲悉。
韓甫政提出,諸如此類的許多應當由國務院部委公開的『國家標准』,公民或者無法從正常渠道獲得,或者需要交費購買,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的公開條件。
按照《公開條例》規定,這些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韓甫政於是在條例實施首日,請求國務院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的具體規定,對他的舉報及建議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相關鏈接 律師列舉的國家部委應公開的『國家標准』1、學生用品標准今年4月1日實施了《學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但學生、家長和老師卻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見到或知曉其技術標准的具體內容。原因是《學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制定者沒有依法向社會『發布』或『公開』這一國家標准。
2、相關衛生標准《食品衛生法》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准』等相關衛生標准,《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等在衛生部網站上被其用加重的黑體字『所有衛生標准以正式出版物為准,網絡版標准僅供參考』的告示所替代。
3、城建標准目前,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其政府網站上公開的所謂國家標准,一則是自己單獨發布或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屬於法定的應當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微乎其微;二則發布的國家標准,因根本打不開其『附件』等窗口而無法見到其具體內容;三則有繼續買賣或通過中介買賣其國家標准即政府信息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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