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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3年前的一次違章罰款未繳納,持A照的宋師傅連續兩年未能通過駕駛證審驗,原來200元的罰單變成了6000元。宋師傅認為交警部門不予審驗的行為屬違法,一紙訴狀將車管所告上了法庭。5月6日,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起因:沒人告知處罰事情還得從2005年6月3日說起,宋師傅開車行駛到新聞路與西園路交叉口時,交警二大隊民警發現宋師傅未按規定線路行駛,違反了交通法規,於是當場開了一張200元處罰單,認為自己沒有違章的宋師傅拒絕在處罰單上簽字,於是交警在備注欄上寫下了『拒絕簽字、拒收』的字樣。2005年10月,宋師傅到交警二大隊換證,通過了審驗。2006年10月,宋師傅再次通過駕駛證審驗。一次換證、兩次審驗,沒有人告訴他曾經存在『違法拒絕接受處罰、未繳納罰款』的情況,順利通過的審驗讓宋師傅忘記了那張罰單,他以為自己根本不存在違法的行為。
2007年10月11日,宋師傅再次來到交警二大隊進行駕駛證審驗時,被告知他在2005年6月3日有一次違章處罰未交罰款,不能給予年審。宋師傅這纔想起了兩年前的那次違章,因為對違章事實存在疑慮,宋師傅兩次將交警二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處罰決定。但兩次的審判結果都認定宋師傅存在違章行為,心裡不服的他依舊沒有繳納罰款。
2008年3月6日,宋先生又到車管所要求審驗駕駛執照,工作人員依然不予辦理,原因是宋先生出具的體檢表有涂改痕跡,同時他沒有繳納違章罰款。宋師傅隨即來到車管所的體檢站重新做了體檢,但拿到了合格體檢表的他還是沒有通過審驗,理由就是因為他的違章罰款一直未交。
律師:不予審驗沒依據宋師傅的代理律師、雲南弘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吉龍華認為,交警支隊車管所對原告的駕駛證不予審驗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不作為行政違法行為。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被告所提供的三個法律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均沒有一條是規定駕駛員必須交納罰款後纔能對其駕駛證進行審驗。
另外,被告對原告的駕駛證不予審驗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原告並不存在被告所說的違章行為,原告在一次換證、兩次審驗時,都沒有告訴他曾經存在著違法拒絕接受處罰之事,並通過了審驗,由此可以說明其根本就不存在違法的行為。吉律師認為,被告車管所應該給原告駕駛證予以審驗。
車管所:未繳罰款可扣駕駛證針對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意見,被告方車管所的兩名代理人認為:首先原告在2005年6月3日確實存在違章行為。2007年10月11日原告到交警二大隊進行駕駛證審驗時,工作人員已經告知其不能給予年審,並說明了原因『他有一次違章處罰未交罰款』,可原告並沒有去銀行交納罰款。
『在原告兩次要求審驗時,工作人員都說明了不予辦理的原因。』被告方代理人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第109條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交納罰款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被告認為,原告至今都沒有交納罰款,根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82條的規定:三個月未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未繳納罰款,屬本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行駛證或者駕駛證,責令繳納罰款。針對原告的情況,交警部門完全可以扣留其駕駛執照,但考慮到原告要到銀行繳納罰款時需攜帶駕駛執照,因此並沒有對其執照實行扣留。交警部門維護了原告的權利,為原告的切身利益做了最大的考慮,已體現出了交警部門人性化的處理方式。
而對於2005年、2006年宋師傅為何能兩次通過駕駛證的審驗,交警部門則未做解釋。本案經審理後,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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