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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吳某在緬甸境內一賓館中與一男子預謀運輸毒品。次日,吳某按照對方的吩咐攜帶毒品前往昆明,再經昆明運往武漢。
當年11月29日,吳某在火車上遇到民警檢查。民警在其行李包中查獲出一塊塊可疑物。
後經湖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鑒定,這塊可疑物淨重338克,但並未檢驗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其主要成分是磷酸三甲酯,系化工原料。
武漢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運輸的雖然不是毒品,但是由於其本人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實施了相關的運輸行為,只是因為受到他人蒙蔽,本人不知道運輸的東西不是毒品。從法理上分析屬於運輸毒品罪(未遂),吳某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
法院遂判處吳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萬元。(本文來源:武漢晚報 作者:劉豐舒歡歡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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