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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業主楊女士拖欠2000餘元的物業費,多次逃避法院執行拒不交納。昨天海淀法院透露,該院首次適用今年4月1日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楊女士予以3000元的高額處罰。這一標准遠高於修改前的1000元的最高罰款限額,這也是本市首張高額罰單。
今年3月底,因業主楊女士欠交物業費2000餘元,北京鵬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海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將執行通知及傳票張貼在楊女士住所門上,並電話通知她到法院履行義務,但楊女士並未按傳票規定時間到庭,而且拒絕接聽執行員的電話。
執行法官經過查詢發現,楊女士有1萬餘元銀行存款,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楊女士故意躲避的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決定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處以3000元罰款。
據本案法官介紹,《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對自然人的罰款數額最高為1000元,修改後,將該項罰款數額高限調整為1萬元,加大了對自然人的處罰力度。之所以將本案的罰款數額定為3000元,是法院綜合考慮了案件情況,認為應略高於執行標的為宜,與楊女士應承擔的義務相當。法官認為,由於原告北京鵬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曾因欠交物業費多次起訴多個業主並申請執行,此次開出高額罰單,不僅對本案的被執行人楊女士給予了處罰,對其他被執行人也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對解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物業費糾紛及其他案件的執行均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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