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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匡貴與餘匡彥系堂兄弟,住在永福鎮上的同一條街上,兩家相鄰,均從事農副產品的購銷生意,關系一直很好,相安無事。但為了爭搶一單生意,二人大打出手,餘匡貴被餘匡彥打傷,造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29160元,為賠償事宜相持不下,鬧上法庭。5月7日,廣西永福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餘匡彥承擔65%的責任,賠償18954元。
2007年8月7日,餘匡貴之妻黃某在鎮上大橋頭的飯店附近收購竹筍,在談好價錢的情況下,餘匡彥橫插進來,表示願以更高的價格購買,黃某表示在同等價位也願意購買,並用粗俗的語言罵個不停,惹怒餘匡彥,其即對黃某實施毆打。黃某被打後,用電話將此事告知餘匡貴,餘匡貴聞訊,即持一根1米多長的竹竿趕至現場質問餘匡彥,餘匡彥不予理會,餘匡貴遂執竹竿朝餘匡彥打去,由此二人便扭打在一起並兩次摔倒在地,在扭打過程中餘匡彥拾起磚塊對餘匡貴的頭部進行擊打,二人被他人制止,但餘匡貴並未就此停止,而是到菜攤處掄起菜刀砸向餘匡彥,後再次將二人拉住並勸開,餘匡貴在衝突過程中受傷住院治療,共造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29160元。2007年底,餘匡貴將餘匡彥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不但是街坊鄰居,而且還是堂兄弟關系,本應互諒互讓,友善、和睦相處,但雙方遇事時既未念及兄弟之情,也均欠缺謙讓與冷靜,以致引發衝突。餘匡貴在相互扭打中受傷,餘匡彥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餘匡貴在得知妻子被毆打後未采取諸如報警之類的合法方式處置,而是手持竹竿質問餘匡彥,並在餘匡彥不理的情況下首先向餘匡彥發動攻擊。從而引發事態進一步擴大,甚而在他人拉開雙方後,又掄起菜刀扔向餘匡彥,餘匡貴在衝突中也負有重大過錯,依法可以減輕餘匡彥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而酌情判令餘匡彥承擔65%的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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