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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馬先生、李女士解除了婚姻關系。不久後,馬先生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銀行存款尚未分割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5.2萬餘元存款。
審理過程中,李女士稱其中的2.6萬元是以女兒名字存在銀行的屬於女兒的壓歲錢。這筆壓歲錢,1.6萬元用於給女兒交學費,剩下的1萬元應該歸女兒所有,馬先生無權分割。
馬先生認為,孩子壓歲錢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得來的,不是對孩子的無償贈與,而且壓歲錢更多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祝福,並沒有實際的物質內容,大多數夫妻還是把壓歲錢視為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理。因此,馬先生堅持認為應對孩子的壓歲錢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1萬元壓歲錢,應認定為馬、李二人對女兒的贈與財產,歸女兒所有,馬、李二人都無權分割。(本文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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