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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女子陳小姐與男子陳某沒有婚檢就登記結婚。結婚第二天,陳小姐得知丈夫患有先天性心髒病且性無能,隨即返回娘家居住,並提出離婚。日前,倉山法院判定兩人離婚,同時陳小姐應向男方返還3600元共同財產。
陳小姐向法庭訴稱,2006年10月經人介紹她與陳某認識。去年4月,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前,她多次提出進行婚檢,但陳某均聲稱其身體健康,已數次參加獻血,拒絕婚檢。結婚後,她發現丈夫患有先天性心髒病,提出離婚。
陳某則辯稱,在雙方認識後,他的家人就將其有心髒病的情況告訴了女方,但女方並不介意,並提出要3萬餘元的聘禮。結婚後,女方返回娘家時還帶走1萬元婚禮上的『見面禮』。
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一半的聘禮和一半的『見面禮』。面對丈夫的要求,陳小姐稱,聘禮現金全部用於置辦婚事,『見面禮』有7200元用來為她父親治病,其餘用於日常生活。
倉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氏夫妻感情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財產方面,由於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婚前就將患病情況告訴對方,且沒有證據證明陳小姐是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時,可按贈與處理。
因此,法院不支持陳某要求返還一半聘禮的請求。但法院認為,陳小姐未經陳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7200元給其父治病,陳某要求支付36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雙方離婚,陳小姐支付3600元夫妻共同財產給陳某。(本文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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