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妻子因瑣事離家出走,永昌農民張國慶遷怒於無辜同鄉吳某,並將其殺害,藏屍於自家水窖兩年之久。在因其他罪行服刑期間,張國慶之妻揭發了他殺害吳某的罪行,張國慶因此被判死緩。日前,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並核准一審對張國慶的死緩判決。
殺人藏屍兩年 妻子揭發丈夫罪行妻子的一次離家出走,讓永昌縣六壩鄉農民張國慶心裡結下疙瘩,他懷疑是永昌縣城關鎮的吳某誘騙所致。2005年2月28日晚,張國慶將吳某約到家中喝酒,兩人發生爭吵,張國慶持菜刀將吳某砍死,而後,將屍體拋入自家後院廢棄的水窖中掩埋。幾天後,他告訴妻子楊某自己殺了吳某,但妻子當時並未在意。
後來,張國慶因參與一起故意殺人案被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2007年7月,張國慶服刑期間,他的妻子楊某在廢棄的水窖處發現了吳某被害的蛛絲馬跡,楊某當即向警方報案。
當永昌警方挖開廢棄的水窖時,一具高度腐爛的屍體呈現出來。經查,死者系銳器多次砍擊,致顱腦嚴重損傷死亡,且已棄屍掩埋兩年左右。經公安部DNA鑒定,死者就是失蹤2年的吳某,而且從死者身上提取的一把鑰匙正好能打開吳某家的門鎖。面對鐵證,服刑的張國慶對酒後殺害吳某並藏屍一事供認不諱。
一審被判死緩 終審維持刑事判決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國慶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掩埋屍體、毀滅罪證、後果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此案的具體情況及張國慶如實供認罪行,尚不屬於立即執行死刑的范圍。據此,金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國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要求張國慶賠償吳某家屬經濟損失4.5萬餘元。一審宣判後,吳某家屬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要求改判張國慶死刑立即執行,並賠償吳某兒子生活費1.4萬餘元。
日前,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金昌中院刑事部分的判決,撤銷附帶民事判決,並判決張國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吳某家屬共計5.3萬餘元經濟損失費。
本報記者劉志廣郭玉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