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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肇事被害人死亡,正常的程序是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如果被害人是乞討流浪人員,找不到其家屬怎麼辦?近日,新鄭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民政部門派員參加庭審,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替死亡流浪乞討人員維權,並獲得法院支持。據悉,此類案件的判決,在河南省內尚屬首例。晚報記者王軍方通訊員王冰山王建偉
流浪女被撞死維權遇難題2008年3月17日19時,新鄭人耿百勝駕駛一輛廂式貨車將一女青年當場撞死,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耿百勝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耿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在認定責任之後卻犯了難,因為從該女性的衣著穿戴和對附近的村民調查來看,該女為流浪乞討人員,無法通知其家屬。盡管如此,公安機關仍如期將案件移送到新鄭檢察院審查逮捕、審查起訴。
民政部門維權有法可依新鄭檢察院認為被害人盡管為流浪乞討人員,但作為自然人,有著其他公民一樣的權利。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民政部門承擔了對無名流浪人員的救助職責,這種救助不僅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的生活提供保障,也應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遭受人身侵害後提供法律救助。依此,新鄭檢察院依法向新鄭市民政局發放《檢察建議》,建議新鄭市民政局作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民事賠償向法院起訴。
民政部門暫管6萬賠償金5月8日,新鄭法院開庭審理耿百勝交通肇事一案,庭審中,首先由新鄭市民政局宣讀民事訴狀,接著檢察官宣讀支持附帶民事訴訟意見書,並闡述支持新鄭市民政局起訴的理由,法院認為民政部門作為管理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代受損害的不明身份人員提起民事索賠。依法支持檢察院的意見,並建議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協議不成,再作判決。
休庭後,經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耿百勝自願暫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訴。
若尋親不著5年後賠償金用做社會救助新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耿百勝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於被告人耿百勝已積極向民政部門繳納賠償金6萬元,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民政部門負責人表示,民政部門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尋找死者近親屬處理相關事宜,公告後如果尋找不到死者近親屬滿5年,民事賠償將作為市社會救助款,用於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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