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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機構9日三讀通過修正戶籍規定:在子女出生登記姓氏有爭議時,由戶政事務所抽簽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則依母姓。
據『中央社』報道,該修正案對偽造、變造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將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者,也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三十萬元罰金。
規定首度針對子女姓氏爭議及私生子姓氏新增條文,明定在依相關法律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簽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由於自今年5月23日起島內婚姻改為登記制,戶籍規定也寫明戶政事務所為結婚或離婚登記法定機關,並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或離婚登記書做為婚姻真偽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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