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在昆玉高速公路發生一起肇事逃逸案,司機龔先生在僥幸逃脫和自首之間,選擇兩小時後駕車趕到現場向交警自首。盡管被他撞倒的男子被其他車輛多次碾壓已身亡,但由於龔先生自首,被免於刑事起訴。
雨夜撞人 不查看就開走當晚11點多,龔先生開著白色小貨車沿昆玉高速公路清水河路段往玉溪研和的家趕去。他以70-80公裡的時速行駛在中間車道。由於雨大,雨刮不停搖動,使用遠光燈纔能看清遠處。
這時,龔先生感覺車的左邊被什麼東西猛地撞了一下,龔先生在100米開外停下車,搖下車窗玻璃,發現左後視鏡不見了。由於雨大,他也沒下車查看,接著往玉溪開。次日凌晨12點2分,龔先生到了研和收費站,再看自己的車,發現車頭左前角被撞癟。
龔先生說:『我心裡打起鼓來,什麼東西可以撞成這樣?回家跟媳婦一說,她說,你趕緊開回清水河看看,如果撞著人了,被交警抓住可不得了。我跟你一起去。我沒讓她跟著我,在家停留2-3分鍾,就從研和返回清水河。』
返回自首 看到交警有點猶豫龔先生開著車快速趕回清水河路段,此時已是次日凌晨1點多。遠遠地,他就看見交警封閉了出事現場,並在丈量距離。他估計是自己晚上11點多時撞著人了,雖然媳婦讓他趕到現場,但看到事情這麼嚴重,他有些猶豫起來,是說還是不說?他想,自己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被撞的人這麼晚走到高速公路中間車道也不應該,自己的責任有多大,讓交警判定。如果躲著不出現,反而對自己不利。
於是,龔先生走到交警面前,承認是自己晚上11點多開車經過這裡撞上的。這時他媳婦打電話來問事情如何,他說:『我的車真的撞著人了,人已死在路上。但不是我的車碾著的,而是後面經過的無數車輛碾壓造成的。』
次日,交警對龔先生及其媳婦做了詢問筆錄,雙方所說情況一致。再將地上遺留的碎片、漆片等與龔先生的車比對,確定是同一輛車,其自首行為可以確認。
行人上高速公路自負全責這名自行上高速公路被撞倒以至於死亡的行人,交警登報幾天都沒家屬來認領,後來對其屍體進行DNA鑒定,纔確認為男性,但其姓名、民族、年齡等都不得而知,最後只好作為無名氏處理。
辦案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行人、非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等規定,無名氏上高速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龔先生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在事故發生的一瞬間沒有過錯行為。但他隨後沒查看現場就離開,雖然有雨大、不願倒回現場等原因,但客觀上形成逃逸實事,兩小時後趕到現場自首,可以減輕對他的處罰。
由於無名氏沒親屬可以代其商量賠償事宜,交警根據責任判定,龔先生應承擔無名氏的一半喪葬費,又因無名氏確無親人為其承擔另外一半,目前由龔先生全部承擔喪葬費2萬餘元。同時,龔先生在出事之初,未履行查看現場並救治傷者的責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對其罰款1800元,拘留15天。
自首可免除刑事處罰?此案中,龔先生撞人後一開始的舉動已構成肇事逃逸,但兩小時後自首,在死者對整個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他承擔了全部費用並接受處罰,為何自首就可以免除刑事起訴?
負責辦案的民警說:『此案中,龔先生肇事逃逸的事實雖存在,但關鍵的一點是,行人違法進入高速公路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龔先生事後兩小時又主動自首,其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在行人死亡後,他能承擔所有費用,使事情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但我們依然對其在自首前的逃逸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撞到行人要馬上停車救治報警,再由交警根據現場情況確定責任,切忌逃跑。7天前,一名吸毒人員在昆玉高速公路主動撞上一輛大貨車,當場死亡。後來在其口袋中發現一封遺書,說自己想死,如果大貨車司機逃跑,最後全部責任在大貨車司機。高速公路各個收費站出口都有監控錄像,在高速公路發生的肇事逃逸案,其破案率可達90%以上。所以,逃了也是白逃。發生交通事故後,留在現場報警救治,等待交警處理是最明智的選擇。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