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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法國歐萊雅化妝品集團旗下的蘭蔻公司『先發制人』,美國著名影星烏瑪·瑟曼9日向曼哈頓聯邦法院提交訴狀,反告蘭蔻公司違規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形象。
蘭蔻7日剛把瑟曼告上位於曼哈頓的紐約州最高法院。
2000年4月,蘭蔻和瑟曼簽署了一份形象代言人合同,合同2004年底到期。瑟曼指責蘭蔻在合約過期後仍使用她的姓名和形象,要求蘭蔻賠償100萬美元。蘭蔻拒絕與瑟曼協商此事,並於7日向紐約州最高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駁回瑟曼索賠要求。
瑟曼因此也選擇訴諸法律手段,指控蘭蔻違反合同規定,在雙方合同期滿後,還給人們留下『錯誤印象』,以為瑟曼仍與蘭蔻存在合作關系。她這次向蘭蔻索賠1500萬美元。
瑟曼的律師貝爾特·菲爾茨說,蘭蔻沒有告知批發商和零售商停止在廣告中使用瑟曼的形象,『以後明星們在與蘭蔻公司合作時要倍加小心』。
歐萊雅集團發言人珍妮弗·詹姆斯拒絕評論官司,只是說:『我們在合同到期後偶爾使用瑟曼的形象,並非蓄意。』
蘭蔻公司律師彼得·D·雷蒙德說,兩個案子應歸並為一個案件,即蘭蔻指控瑟曼案審理,因為『兩份訴訟涉及的事實和糾紛一樣,用不著立兩個案』,而蘭蔻訴訟在先。(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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