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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大同市左雲縣警察在最高法院門口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趙子文,趙子文當時正在最高法院打民事官司。趙的被捕與他打的這起民事案件密切相關。
2008年4月25日,剛剛結束民事調解的趙子文,在距離最高人民法院門口100多米處被山西左雲縣便衣警察抓捕。
為煤礦所有權問題,陝西炭窯?煤礦老板趙子文和聘用礦長潘日陽在法庭上較量了近3年,官司也從陝西省高院打到了最高法院。
在兩級法院審理該案的幾年時間裡,雖然山西左雲警方曾經介入,為被告潘日陽出具過證據,但發展到今天最高院門口帶有粗暴執法的『刑事拘留』是趙子文及法院庭審法官所意想不到的。
當時趙子文並沒有發現身邊的異常,因為調解失敗,心情不好的他急於把調解結果告訴自己的代理律師。在走到距離最高院門口100多米處的東交民巷飯店附近時,幾名男子將其控制。
陪同趙子文一同出庭參加調解的姐姐趙淑蘭要求穿便衣的警察出示相關證件,並說明趙子文的案子法院還在審理,不同意把人帶走,『法官馬上就出來,他們會給你們說清楚』。
因『妨礙公務』,61歲的趙淑蘭被警察摁到地上,胳膊扭在背後,頭發也被拽掉一大把。隨著警笛聲響起,這一場面引起圍觀路人的憤怒,紛紛指責山西警方執法粗暴,並有人上前推拉警察,解救老太太。
隨後,北京110警察、當地派出所警察及法院庭審法官到達現場,事態得到控制。
山西左雲警方到最高法院說明情況後,趙子文被從山西警車倒到豐臺警車上帶走。
事發第二天,趙子文家屬在山西左雲公安局拿到了趙子文涉嫌詐騙的拘留通知書。
把自己的礦長告上法庭2002年,山西大同市的趙子文和妻子先後『下崗』了,其實夫婦二人所在單位並沒倒閉,只是效益很差,『兩個人的工資根本養活不了一家人的生活』。趙的妻子出主意,『與其這麼耗著,不如出來做個小買賣。』
時值國家政策傾斜西部大開發,大同市好多人都去了陝西那邊發展。趙子文也開始思考著如何乘著這股熱潮去那邊『發點財』。通過朋友潘日成的介紹,認識了在陝西做生意的潘的弟弟潘日陽。
潘日陽向趙子文說,陝西那邊有個農村的煤礦要轉讓,其價格並不高,大概是100萬元的樣子。對於購買一個煤礦來說,100萬的價格真的很有誘惑力,但對趙子文來講絕對是個天文數字。於是趙找來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朋友古貴雄,決定合伙購買煤礦。
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個人不允許擁有煤礦所有權。於是古貴雄找到熟人方守孝,希望借用方守孝大同市高科技發電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大同高科)的名義去簽合同。
2002年3月10日,大同高科與趙子文簽訂協議,委任趙子文為總經理,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2002年3月15日,趙子文借用大同高科的名義以93萬元的價格取得了陝西省神木縣孫家岔鎮沙坡村炭窯?煤礦的經營權。
但在實際簽訂的轉讓協議中,借用的公章並沒有用,作為協議的乙方,大同高科並沒有加蓋公章,只有趙子文的簽字。簽完協議,趙子文便把公章還給了大同高科的法人代表方守孝。
其實,大同高科公司自注冊以來並沒有實際經營,也從沒進行過年檢,隨後自動注銷。鑒於趙子文曾經以該公司的名義購買煤礦,2002年9月,方守孝和趙子文簽訂協議:大同高科的公章由趙子文保管。
然而,正是這枚公章,在幾年以後讓趙子文陷入官司,並被送進看守所。
接手炭窯?煤礦後,從來沒做過生意的趙子文一下子成為一家煤礦的大股東,面對完全陌生的煤礦經營,他不知道從何下手。於是聘請潘日陽為礦長,每年給其煤礦利潤5%的分紅。一是為報答潘的『媒人』之情,再則潘日陽曾在老家山西左雲縣經營過煤礦,能挑起這個擔子。
事情進展得很順利,煤礦的經營一直不錯。隨後古貴雄因病退股,趙子文成了這家煤礦真正的老板。但趙子文基本不去礦上,一則是不懂煤礦經營,再則是坐在家就可以拿到鈔票,趙的日子過得很清閑。
直到2005年,趙子文開始聽到一些消息,說潘日陽在礦上違規操作,財務管理混亂,而且有霸佔該礦的嫌疑。一開始趙子文也沒在意,但後來發生的一件事讓他相信了。
一次趙子文到礦上找潘,潘在電話裡說自己在外地,讓趙到縣裡的一個賓館等他。但當趙推開辦公室的門後,發現潘正坐在那裡打電話。矛盾由此開始。
2005年8月1日,趙子文下達書面通知,撤銷潘日陽的礦長職務,並要求辦理交接手續。潘日陽當時根本不理這套,拒絕任何交接,還下令煤礦停工停產。趙的家屬埋怨趙:『你和潘之前並不認識,就那麼相信一個陌生人去經營煤礦?』
在幾次交涉未果後,趙子文開始走法律途徑,將潘日陽告上法庭。
煤礦所有權起爭議『當時我就感到潘日陽的勢力不小。本來是個並不復雜的案件,但經過半年的努力,榆林市中院不予立案,也不說任何理由。』趙子文的律師說,『榆林中院也很客氣,一再表示理解,但不能立案。』
改變訴訟請求後,2006年2月20日,趙子文拿著大同高科的授權書,以大同高科的名義向陝西省高院遞交起訴狀。
在開庭審理期間,一份神秘《退股協議書》由被告潘日陽出具法庭。該協議說明:在2005年元月,經趙子文同意,大同高科把全部股份退給潘日旭(潘日陽之弟),股份款全部匯給鄧莉萍(趙子文之妻)。該協議蓋有大同高科的公章,但沒有趙子文的簽字。
趙子文對該協議的出現感到吃驚,並當庭提出該協議上所蓋公章有假,申請鑒定。庭後,被告潘日陽也提出該公章有假。鑒於雙方都認定退股協議上的公章有假,陝西省高院不予鑒定。
陝西省高院認定:『趙子文冒用大同高科的名義簽訂煤礦轉讓協議,並以大同高科名義交納了轉讓費88萬元。』
2006年11月8日,陝西高院作出判決:大同高科不是實際出資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將被告提供的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依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趙子文的代理律師對判決結果很不滿意,『既然法院立了案,就說明該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是被法院認可的。但在判決中認定趙子文是實際出資人,駁回原告大同高科的訴訟請求,這很荒謬。』
此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警方《調查報告》成為法庭證據在最高院審理該民事糾紛案件期間,潘日陽向法庭出具了新的證據:由山西省左雲縣公安局作出的《關於潘日陽向我局反映趙子文以方守孝公司及個人名義進行欺騙活動一事的調查內容報告》。
該調查報告表明:2007年11月25日,潘日陽向山西左雲縣公安局舉報:趙子文有私刻『大同市高科技發電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守孝)公章的嫌疑,趙子文有冒充方守孝的名義從事訴訟活動的行為。並讓左雲警方落實方守孝是否參與了趙子文和潘日陽的官司案件,方守孝到底給趙子文在陝西神木購礦時投過資沒有,是否分得過趙子文退股的股金等問題。事情緊急,要求本周內作出調查報告。
『經左雲公安局主要領導同意並鑒於潘日陽在左雲縣口碑很好,立即責成副局長盧國卿協助潘日陽律師負責落實。但因方守孝戶口及居住地均在大同市,左雲縣局取得大同市經文保支隊主要領導支持並同意派出教導員張經華協助盧國卿來完成任務。』
嚴格按照時間要求,5天後,左雲縣公安局作出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匯總了3點意見:一是方守孝2002年在陝西神木購礦時沒有投過資,其單位的公章只借給趙子文的合作伙伴古貴雄使用過一次;二是趙子文和潘日陽民事訴訟活動時,曾找方守孝幫助一起打官司,被拒絕;三是方守孝的大同高科公司已經被注銷,公章由方守孝保管,趙子文絕對有私刻公章行為。
『鑒於舉報人強烈希望左雲縣公安局調查落實上述內容,時間緊迫,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堅持公安民警"查實情,辦實事,講實話"的原則,以負責任的態度,將調查報告送呈潘日陽律師,以供備用。』
該證據出現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法官和趙子文震驚,趙的律師當即提出,左雲公安部門的做法是在乾擾民事糾紛案件。
左雲警方給潘日陽出具調查報告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在法律程序上依據什麼?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處的周新和指出,首先這份給潘日陽出具的《調查報告》有欠妥當,一級公安機關無義務應一個舉報人的要求出具調查報告,可以是答復、回復,但絕對沒有義務向舉報人報告或是出具民事案件的證據。
左雲警方向潘日陽作出的調查報告,沒有說明不構成犯罪,也沒有說明構成犯罪,而是『呈送潘日陽律師,以供備用』。是不是涉嫌乾涉民事糾紛案件呢?周尷尬地笑笑,不置可否!
讓趙子文和法官更加疑惑的是大同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守孝的反常。在最高院審理案件期間,作為原告大同高科公司的法人代表,方守孝突然寫出一份『不再參與訴訟』的聲明,並由被告潘日陽提交法庭。
隨後,趙子文方面得到消息,稱這一反常聲明是由左雲警方通過刑事手段獲取,方守孝也在該聲明出現後『神秘失蹤』。
另外兩份證明方守孝沒有讓趙子文使用過公章的證據也均是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和《調查報告》。
真實情況如何?因方守孝突然『消失』而無法核實。
警方抓人 法律程序遭質疑趙子文在民事官司沒有結果的時候突然被山西左雲警方抓捕。
被左雲警方刑事拘留的趙子文籍貫在山西大同市,大同高科公司的注冊地、法人代表方守孝的籍貫也均在大同市。趙子文和潘日陽所發生的民事糾紛是發生在陝西省神木縣。這一切都和山西左雲縣掛不上邊,於是左雲警方被多方質疑『越權辦案件』。
左雲縣公安局局長孫家壽告訴記者,報案人潘日陽的籍貫在左雲縣。
孫家壽表示,具體案情現在還不便於公開,准備在一個月內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同時孫還表示,沒想到這麼簡單的事情會引起如此大的反響,公安部、省廳、市局、多家媒體都來關注。
剛剛上任不到一個月的大同市公安局局長李如林對此事給予了高度重視,連夜讓左雲公安局匯報此事。他明確表示,如果該案真的出了錯,一定立即改正,一切按法律辦事。現在已經將該案件轉到法制處核實研究。
在大同市公安局法制處沒有結果之前,從事了多年法制工作的周新和談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依照法律,管轄權的界定主要依據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籍貫所在地或是實際居住地。二是案發地。報案人的籍貫所在地不在界定管轄權范圍。
趙子文因涉嫌『詐騙』被左雲警方4月25日刑事拘留,至今已過去10多天,趙的家屬在擔懮趙是否真的會被批捕的時候,5月6日,左雲警方向趙的哥哥趙子龍下達了『涉嫌私刻公章』接受詢問的《傳喚證》。(晉瑛李永崗)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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