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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護士數量必須保證滿足患者需求
今天是國際護士節,我國第一部關於護士和護理工作的法規《護士條例》今天正式施行。據市衛生局有關人士介紹,這部條例在保障護士權益的同時,也規定了護士必須承擔的義務,一旦出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泄露患者隱私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失去護士資格。該條例規定醫院配備護士必須保證數量滿足患者需求,這將使『護士該做的護理由患者家屬代勞或患者自掏腰包請護工』現象漸成歷史。
不允許出現『臨時護士』
醫院為節省資金聘請臨時護士甚至聘請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做護士的行為被嚴令禁止。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一規定在保障護士合法權益的同時,對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高懸『禁入牌』。
十張病床至少配備四名護士
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准。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准的,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准。據了解,衛生部要求三級醫院臨床一線病房護士的配備必須達到床位與護士比1?0.4的標准要求,有條件的醫院要爭取達到1:0.6。也就是說,在三年內,本市大醫院臨床一線病房需達到每十張病床至少配備四名護士的標准,護士配備不足帶來的患者家屬陪伴護理現象將漸行漸遠。
貽誤患者病情嚴厲處罰
條例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護士一旦出現失職行為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條例要求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護士一旦出現泄露患者隱私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受到吊銷護士執業證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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