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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法扶基金會』昨天表示,4月11日送出的全臺灣首件卡債族更生案件,已在5月5日獲得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通過。此案意味著,參加2006年臺灣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22萬債務人,未來聲請更生將有例可循。
據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在這一案例中,聲請更生的小兒麻痺患者黃某向六家銀行借了64萬元新臺幣,2006年參加臺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每月都拿低收入和殘障補助的錢還銀行,到今年一月剩下新臺幣50萬左右。由於後來娶妻,妻子有工作能力,黃某的低收入戶補助款減少,無法履約。
法官認為黃某並非故意賴帳不還,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本月5日裁定更生通過。所謂裁定更生通過,代表債務人可以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也就是可以開始和債權人商談新的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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