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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本市下發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之前中斷者如何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按照規定,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參保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基數———按照各年度『最低繳費標准』確定,並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繳費比例———按以下標准確定:1998年為25%,1999年至2001年為26%,2002年為21%,2003年至2005年為22%,2006年起為20%。
符合條件參保繳費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檔案等原始證明材料,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的,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確認手續;處於失業狀態的,由失業保險機構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中心)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確認手續;現已在城鎮企業就業並參保的,由企業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確認手續。
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或處於失業狀態的,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已在城鎮企業就業並參保的,企業應協助本人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籍所在區縣的『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企業。
『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規定,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或處於失業狀態的,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人員,應自辦理參保之月起繳費,不得向前補繳。但1993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人員,中斷繳費的,可自中斷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中斷繳費的人員,可填寫《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確認表》,並提供本人人事檔案、繳費記錄等原始證明材料,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到區縣『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補繳。
補繳費計算公式
補繳時,以參保人員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數,乘以相應繳費年度的繳費比例,再分別乘以相應補繳年度的保值系數,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額。保值系數為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按歷年保值系數大於1的部分征收的補繳費用,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補繳額計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全部費用
X1、X2、……X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基數;
B1、B2、……B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或『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比例;
C0為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C1、C2、……C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C0/C1、C0/C2、……C0/Cn為歷年補繳費的保值系數。
城鎮企業補繳費用方面,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參保的城鎮企業,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補繳時應補繳欠費的本金及利息。費用承擔方面,由於企業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個人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餘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個人繳費人員補繳費用方面,『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人員,本人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符合補繳條件的,應按本通知第四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繳額。
按規定,由於企業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個人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餘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繳費不滿十五年參保人員可繼續繳費
通知規定對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可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的人員,可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辦理後延繳費手續。繼續與企業履行或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職工,可由企業為其辦理後延繳費手續,並應當繼續按照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的方式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於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職工,可由企業協助其到戶籍所在區縣的『個人繳費服務窗口』辦理後延繳費手續,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通知規定對於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已滿十五年的企業職工,企業繼續與其履行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按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合同解除、終止,然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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