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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1日凌晨2點左右,王某某、岩甲、岩乙、岩丙4人相互邀約進行搶劫。當他們騎著摩托車來到瑞麗市廣母路51號附近時,見張某某獨自一人行走在人行道上,4人相互使了個眼色,決定對張某某實施搶劫。王某某等4人停下摩托車攔住張某某,岩甲上前向張某某索要香煙,不想惹事的張某某拿了根煙給岩甲,不想岩甲竟得寸進尺向張某某索要5元摩托車油費,並動手搜身。張某某忍無可忍進行反抗,4人竟衝上前圍毆張某某,且拿出長刀、匕首對著張某某就是一陣亂刺亂砍……張某某身中數刀後蹲在地上,岩乙還不放過,用腳朝著張某某的頭部踢了一腳,王某某則搶走了張某某的手機。
這時,4人見遠處有車燈,便騎上摩托車逃離現場。最終張某某因外傷致雙肺損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某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副營級軍官,這起案件的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瑞麗警方全力偵破,終在第二天下午3點左右,抓獲了岩甲、岩乙,第三天晚上11點左右,岩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協助抓獲了王某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等4人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中,王某某的行為造成致命傷,致被害人死亡;岩甲提出搶劫,並先實施搶劫行為,事後負責對贓物的處理與分贓,但鑒於其沒有用凶器傷人,歸案後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岩乙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對其從輕處罰;岩丙在投案後又協助抓獲王某某,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應對其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某死刑,判處岩甲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岩乙有期徒刑15年,判處岩丙有期徒刑9年,並對岩丙判處罰金2萬元,對其他3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令4人連帶賠償張家經濟損失311038.5元。(本文來源:都市時報 作者:周崇珍段曌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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