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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未按照藥物說明書用藥過量,致使前來就醫的1歲多女孩彤彤出現四肢抽搐等用藥過量癥狀。近日,懷柔法院廟城法庭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彤彤住院醫療費、救護車費918.65元。
今年1月18日上午,彤彤因腹瀉、嘔吐到醫院就診,醫生為她開藥並注射『鹽酸甲氧氯普胺』3毫克,就診時未告知此藥物的不良反應。當日下午3時許,彤彤在自然玩耍狀態下變得安靜沈默,約2分鍾後突然頭後仰,雙眼上視,呼之不應,牙關緊閉,手測鼻息,沒有呼吸,約5分鍾後纔有明顯自主呼吸,經120車急救車送至被告醫院門診檢查並觀察約2小時後未見異常,經醫生同意回家。下午4時,彤彤再次出現相同癥狀,而且四肢明顯抽搐,再次到被告醫院就診,當晚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藥物反應,後於1月21日出院。
原告認為,因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沒有按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劑量給彤彤用藥,且未告知該藥物的副作用及不良反應,存在明顯的失誤。
被告醫院認為,對彤彤采取的治療方式和使用『鹽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無誤,對彤彤的用藥量未違反用藥常規。
法院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被告醫院未能舉證證明該診療行為與彤彤出現藥物反應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而且臨床醫生為患者用藥時,除參考藥典中關於劑量的記載外,更應該遵循藥品說明書關於劑量的規定。所以法院作出醫院敗訴判決。(韓小東)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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