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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晚7時許,朱某、李某2人一同到襄樊市區某飯館吃飯。期間,又打電話邀約朋友張某、杜某等4人來作陪。酒席上,朱某、李某二人交杯換盞,猜拳行令,張某、杜某等人在旁邊作陪,不停地勸酒。幾人喝了1斤多白酒,還有幾瓶啤酒。酒過三巡,李某已呈醉態,手腳癱軟不能站立,剛叫來的一瓶酒也失手摔在地上。李某當時昏爬在桌上,小便失禁。次日,喝得醉醺醺的李某被送回招待所後休息時猝死。
經法醫鑒定,李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李某的家人以朱某等人勸酒過量為由,將朱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索賠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1萬餘元。
5人未履行救護義務庭審時,朱某等5人承認與李某一起喝酒屬實,但皆稱其死亡與自己無關,不同意賠付。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等人明知李某醉酒,又勸他再去飲酒,明知嚴重醉酒會致人損害的後果,卻未將李某送往醫院救治,致使李某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5人未履行救護義務,對李某之死亦負有責任。
去年8月,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5名『酒友』有過錯為由,判其共賠償死者家屬5.6萬餘元。5名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成年公民飲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飲。至於勸酒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就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為侵權行為。
但以下4種情形,酒友應該擔責:一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 (本文來源:長江商報 作者:譚經田唐業繼王洪張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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