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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9時30分許,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舉行聽證會,張士俊提前來到庭外等候,他身邊的黃老漢說:『1992年,兩人一起帶著農民工共209人與長春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簽了協議,由張士俊的工程隊承建工程,竣工後清算工程款。工程在1993年年底竣工,可公司並沒有按時給付工程款。』
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間,兩人一直沒有停止過『討薪』,2004年,他們帶著農民工走上了訴訟的道路。幾經輾轉,2006年7月20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判處二建公司給付張士俊工程款90餘萬元。
在此期間,1998年2月,二建公司已經將1082萬元有效資產投入到了長春建工集團吉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吉潤公司)名下,因此法院判決中表明由老吉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在2005年6月,老吉潤公司又改制,改制後執行困難。2007年,新吉潤公司以老吉潤公司的資質通過審批成立。
執行受阻 合議後宣布結果209名農民工本以為可以拿回錢,2008年3月30日,張士俊再次提出了申請,可法院卻難以執行,此案受到了國家、省、市有關領導的關注和批示,法院公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開始後,黃老漢請求法院將新吉潤公司追加為第三人執行。根據是,新吉潤的所有人員全部是老吉潤轉過來的,新吉潤公司全部接收了老吉潤公司數千萬元機械設備、未完工程及兩棟辦公樓。把新吉潤公司列為第三人執行是合法的,『新吉潤是老吉潤改頭換面來的,不能只享受債權不承擔債務。』
老吉潤公司的代理人說,現在公司正處於改制階段,相應的問題還沒有解決,給付很困難。而新吉潤公司的代理人張某表示,新吉潤公司只是根據老吉潤公司的資質,由新的股東投資成立的,與老吉潤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債權與財產關系,追加其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聽證會的辯論現場緊張而激烈,雙方都對自己的觀點拿出了證據支持,法官當庭質證,並提出了相關問題,11時許,聽證會結束,法官將在合議後宣布結果。(本文來源:東亞經貿新聞網 作者:王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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