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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起,戴景黎利用其擔任電子五所財務處處長的便利,將單位用於購買財產險的129萬餘元分成兩塊,只用了其中15萬多元購買了財險,其餘113萬多元巨款被她轉成了可返還的家庭財產保險金。2003年12月,當該保險到期後,戴景黎讓財務處出納侯某辦理返還保險費的手續,將113萬多元分成兩筆存入了私人賬戶中。隨後,這兩筆款項經由戴景黎的個人賬戶,再被轉入了其丈夫的股東賬戶用於炒股。
另據指控,2002年至2004年間,戴景黎還指使財務處會計唐某等人私分國有資產20萬餘元,其中,戴景黎分得5萬多元。公訴機關還認為戴行為還涉及挪用公款,2003年2月,戴景黎與幾名『下屬』(另案處理)商議後,決定挪用單位的公款用於購買債券。隨後,幾人將單位賬戶上的100萬元轉入了私人賬戶,同日又將這筆錢轉入了上海一證券公司賬戶,用於申購債券。同年3月,幾人通過集資的方式,將100萬元歸還給了單位賬戶。
戴景黎在庭上辯稱,對113萬元公款去向她並不知情。她不知道侯某把113.4萬元打入了自己的賬戶,因為自己的一個獎金存折一直交給侯某保管,身份證也因業務需要長期放在所裡。同時,她也不知道丈夫把這筆錢取出來炒股,因為『家裡的經濟大權在他(丈夫)手裡,工資存折也由他保管,他炒股的情況從來沒跟我說過』。(記者黃瓊實習生謝鵬)(本文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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