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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一家公司在津以銷售公司原始股為名,用兌現本金及支付72%的年息等優惠條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餘萬元。
2007年1月,47歲的高某作為主要投資人,在山東省成立了菏澤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本人任董事長,於某任總經理。二人策劃以公司的一個能源項目,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並制定具體的投資參股計劃。2007年4月,他們在天津市河北區注冊成立了菏澤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婦女袁某為天津分公司的負責人。此後,袁某等人以銷售菏澤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為名,用兌現本金及支付72%的年息等優惠條件,招攬客戶與公司訂立合同,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至2007年6月,有多人參與投資,並將款項存入袁某在銀行的賬戶。袁某將非法吸收到的公眾存款400餘萬元,匯入高某在北京開辦的一家公司的一名員工的銀行卡上。高某從中提取部分款項用於菏澤公司購買設備等用途。警方接舉報後,先後將高某等4人抓獲歸案。
河北區法院審理後判處菏澤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罰金20萬元;以同樣的罪名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兩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於某等人亦分別獲刑,並被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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