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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具店女職員采用截留、侵佔的手段,將14名顧客共計4萬餘元的貨款據為己有。日前,該女職員被紅橋區法院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王某曾是廊坊市一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市一大型建材店內的售貨員。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間,王某利用獨自負責店內家具銷售工作的便利,在向顧客收取家具款項後,采用截留、侵佔的手段,共計侵佔貨款40043元,涉及14名購買家具的顧客。2007年4月,公司發現了王某侵佔貨款一事,遂找到王某。王某承認了侵佔貨款的情況,並書寫了還款保證書。其後,王某卻一直沒有歸還貨款,此時還有顧客拿著合同找公司要貨,而貨款已被王某侵佔。公司為了維護企業信譽,給顧客送了貨,後到公安機關報案。
王某身為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貨款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鑒於王某系初犯,在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綜上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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