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男子利用為公司銷售數碼相機的職務之便,從中竊取31臺低價變賣。日前,該男子因職務侵佔罪被河西區法院判處刑罰,同時收購贓物者也因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獲刑。認為刑罰過重,二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本市男青年朱某自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間,在本市一家商貿公司做職員,2007年2月至5月,朱某同時到另一家商貿公司工作,並分別負責銷售兩家公司的數碼照相機等器材。在此期間,朱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其負責保管的數碼相機中竊走31臺(價值7萬餘元)變賣,獲贓款據為己有。朱某將其中部分數碼照相機賣給本市個體經營戶蔡某。蔡某明知是贓物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款從朱某處收購。後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將朱某抓獲,蔡某隨後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朱某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決被告人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處拘役6個月,罰金3000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