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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住宅小區,如果靠邊的房子視野較開闊,采光較好,開發商一定會據此加價,甚至要比裡邊的貴很多。也就有人願意多花這筆錢去買陽光。不知哪一天,窗外機器聲隆隆,一座高層建築就要在眼皮底下拔地而起。一瞬間,優勢全無,再想賣,比裡邊的房子還要便宜。居民當然急了,找到蓋高層的開發商交涉。沒想到開發商各種手續一應俱全,也就是說蓋房子是經政府批准的,擋你的陽光沒犯法,只好對不起了。老百姓不甘心,又沒有辦法,只好在馬路邊掛起白標語,企盼引起政府重視,可是大樓還是一天比一天高,最終也是不了了之了。也有的居民鬧得厲害了,開發商就象征性地補償點兒錢,但不一定能補齊實際的損失。
記得在樓間距上,國家有規定。可是有一些高層建築,間距明顯達不到,可是政府也批了。客觀地講,為了城市規劃的需要,又是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地界,難免有樓間距達不到標准的。但是,政府一批准,開發商蓋房合法了,老百姓受到的損失就沒有說法嗎?不應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開發商與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蓋房合法並不等於沒有侵權,這就像你有駕駛證,開車是合法的,但撞了人,照樣得給人治傷。
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首先應當預見到會給哪些相鄰建築帶來影響,並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這種影響帶來的貶值進行評估,開發商能對這種損失進行補償,纔能批准他建房。如果影響過於嚴重的,就應考慮不予批准。老百姓本無過錯,不能平白無故地遭受損失。政府應當事前乾預主動乾預,不能等到老百姓鬧事再出面解決。公平合理,百姓舒心,這都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因素。(孫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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