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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在承租使用小區車位近三年後,被物業公司要求購買車位,該業主遂以物業強行變賣車位違法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車位的承租權和使用權。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公司作為訴爭車庫的所有人,通過出售的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了該業主訴求。
市民陸某於2002年在本市河西區某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據陸某稱,2004年4月,其與負責小區物業的某物業公司簽訂了《車位租賃協議》,承租了一個車位,後一直使用了近3年。2006年下半年,該物業公司的上級單位某開發公司突然要求陸某購買上述車位的所有權,且物業公司以此為由停止與陸某續簽《車位租賃協議》。陸某認為,訴爭車位屬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公司對該車位未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其強行變賣車位屬違法行為。為此,陸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上述車位的承租權和使用權。
對此,被告開發公司表示,其公司與陸某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對訴爭車位的歸屬作出約定。訴爭車位所屬車庫面積並未列入公攤面積,其所有權應歸其公司所有,其有權出售或出租。現陸某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車位租賃協議》早已過期,雙方並未續約,且其公司已取得了訴爭車位所在車庫的所有權證,故不同意陸某訴求。被告物業公司也稱,陸某租用的車位租期已滿,其無權繼續使用。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開發公司未就續租問題達成一致,故原告要求確認其對訴爭車位繼續享有承租、使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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