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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私自在小區已規劃好的車位上安裝車位鎖,導致實際承租人無法使用該車位,物業公司為此將該業主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業主拆除其在小區固定停車位上安裝的車位鎖。
劉某與杜某夫婦是本市河東區真理道某小區業主。2005年2月,二人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本市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提供車輛行駛與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務,對於機動車按每月每輛60元收取車位使用費。2007年10月15日,杜某在未征得該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在一固定停車位上安裝了車位鎖,而此時,物業公司已與本小區內另一業主就該車位簽訂了出租協議。雙方由此對簿公堂,物業公司起訴要求劉某夫婦拆除私自安裝的車位鎖。訴訟中,被告杜某辯稱,其所居住的小區原來並沒有車位,樓與樓之間的空間是全體業主公用的地方,原告將這部分空間出租應取得全體業主的同意並公示。由於原告私自出租車位,所以被告纔在沒有車位編號的地方自己安裝了車位鎖。被告並不知道原告已與其他人簽訂了合同,原告沒有做上標記,是原告工作的失誤,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認為,二被告在進住該小區時,該小區內已經規劃有停車位,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該車位的歸屬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原告在2005年2月7日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約定以出租的方式對小區內的停車位進行管理,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劉某作為該小區的業主並未與原告簽訂停車位出租協議,私自在已規劃好的停車位上安裝車位鎖,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劉某作為被告杜某的丈夫應協助杜某將車位鎖盡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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