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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實施近8個月,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新法實施以來,仍有許多勞動者和企業對新法的相關規定存在疑惑,為此本市舉行了多場新《勞動合同法》講座,記者歸納發現,勞資關系中四個方面最受關注。
不按時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賠雙倍工資
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將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在一個月內。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不續簽
用人單位須給補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在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得更為詳細。新《勞動合同法》與現行勞動法規關於補償金方面最大的差別就是規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者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不能隨便定
一些企業為了讓員工長期服務,不是將工作重點放在提昇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和員工待遇方面,而是通過簽訂勞動者一方辭職需承擔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來限制員工流動。為此,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企業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和訂立相關禁止協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
為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准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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