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活動及管理,中國國務院法制辦29日公布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環境發生了重大變革,1983年3月國務院批准、原國家工商局公布的《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在有關制度規定上,逐步顯現出滯後性,需要作出調整。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代表機構的性質和業務范圍;總結登記工作的實踐經驗,完善有關管理制度;明確代表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的規則,滿足代表機構實際需要。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就登記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行使的職權,以及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征求意見稿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相關的下列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相關的聯絡活動;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同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業務活動須經批准的,應當取得批准。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但有關法律服務(不含中國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稅收服務和管理諮詢服務項下具體承諾中的代表處除外。
征求意見稿按照履行入世承諾的要求,在原則規定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同時,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從其規定。同時,要求申請設立此類代表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公眾可通過三種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信函方式郵寄;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DBJG@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