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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報刊登《職工工資須協商制定》報道後,在讀者中引起廣泛關注,許多市民紛紛來電諮詢《天津市工資集體協商辦法》中的具體內容,就此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詳細解答。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某項或多項內容進行協商: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定額標准、工資協議期限、變更及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應該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勞動報酬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津貼、補貼及獎金等分配辦法,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計件單價,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保險福利待遇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年金的實施辦法,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集中供熱采暖補貼,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獨生子女費,喪葬費、喪葬補助費,職工因病及非因公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約定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協商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准和計件單價,應是90%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此外,經濟效益高於同行業水平的單位、經濟較發達的區域、工資水平較高的行業,可以協商確定高於全市最低工資標准的本單位、本區域、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准。區、縣、局(集團總公司)內同行業用人單位較集中的,可以協商確定行業勞動標准及相同崗位的工資標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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