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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收費難已成為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大頑疾。針對這種現象,本市一律師事務所引進了一套臺灣物業催收系統,應對收費難題。業務開展後,吸引了不少物業公司。不過,這種方式也引起不少業主的爭議。
昨日,在該律師事務所催收部,工作人員的辦公電話響個不停,工作人員或耐心解答有關催收的事宜,或忙碌地輸入相關資料,也有人正在為起訴做准備。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利表示,自從開展此項業務後,許多物業公司紛紛找到他們。目前,他們每天至少有100多個案件等待解決。
孫律師說,該物業催收系統采用了流程化模式,通過三步催收物業費。
第一,由物業公司授權給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住宅小區物業費進行催收,並由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的物業公司管理范圍及其與業主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與此同時,將相關欠費業主資料交給律師事務所進行資料錄入,編輯成檔案,由此進入正式催收系統。
第二,啟動催收系統,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通過電話方式,了解欠費原因。若該業主無正當欠費原因,則告知其欠費的法律後果,並警告其在近期內務必結清欠款,否則將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法律後果。若該業主有正當欠費原因,則將其所述原因詳細記錄,告知待查清具體情況後與之聯系。此外,在業主承諾結清欠費的前一天或當天,律師事務所再次提醒,希望其遵守承諾。如在催收中,一直未聯系上業主或其拒不償還欠費,則發出律師函,告知其嚴重的法律後果,催繳欠費。
第三,進入訴訟階段,在上述催收系統中,若業主依然無理由拒不結清欠費,則啟動訴訟程序。在此階段中,律師事務所會起訴業主,由法院判決。
各方說法
律師全部訴訟耗費司法資源
孫律師認為,在當前業主欠物業費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果將訴訟作為追索物業費的唯一手段,不僅將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不利於物業服務公司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而他們這項催收業務恰恰可以減輕物業的負擔。
物業處律師催費是人性化方式
市房管局物業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業主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就應支付相應費用。物業公司對待欠費的業主,一般采取公告或訴訟兩種形式。他認為,律師催收是一種人性化的方式,避免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直接矛盾。『多數業主也不願打官司,見到律師函後,通常會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所欠物業費。』
業主物業公司此舉屬於強逼
部分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每年都派人上門收費,後來在小區的公告欄內將欠費業主的名單公布,現在又打算利用律師催收,這種方式是物業公司的強逼行為。另外,公示還涉嫌泄露業主隱私。
專家無強制權利應保護隱私
天津民法學分會秘書長郝磊認為,因律師具有專業素質,采取律師催收的方式有助於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但也需看到,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並無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催收未果最終可能還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另外,在建立催收系統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保護業主的隱私。
問題探討
是否還有其他途徑解決
另有業主建議,如果由政府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一個由政府管理的社區管理基金,規定在業主沒有能力交物業費時,可經業主申請和政府審批,由政府墊付物業管理費用,並記載在房屋產權信息中,在該房產交易前繳清相應本金、利息即可,否則不予過戶。
同時,對不具有申請條件的業主,或惡意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管理公司訴訟完成、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業主仍未能支付相應費用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申請政府墊付,記載於該業主的房屋產權信息中,除非該業主付清相應墊付資金及罰息,否則,政府可不辦理該房屋的產權交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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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也是商品交易.如果服務質量差而又不改進,業主有權拒絕繳費,不能以法律壓制業主,法律也不能爲不作爲的物業公司撐腰.說的很對,壙沽區貽芳嘉園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差而又不改進,至今對講門都不能使用,機動車亂仃亂放,無人管理,有的電梯經常壞,怎麼叫業主交費?
物業服務也是商品交易.如果服務質量差而又不改進,業主有權拒絕繳費,不能以法律壓制業主,法律也不能爲不作爲的物業公司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