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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狀告姐姐『霸佔』7千元,因其陳述前後矛盾,事實無法認定,作為弟弟代理人的姨夫,其證言也不被采信,弟弟的訴請因舉證不足被駁回。
李月和李星是同胞姐弟,都住紅橋區,原告李星訴稱,他曾出外打工,其間委托被告代領工資3千元,後來原告又花去其中的2千元,故要求被告返還剩餘1千元。原告還曾給過被告6000元,實為母親的養老錢,但被告卻據為己有,二人的姨夫當時在場可以作證,故要求被告償還共計7千元。
被告李月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她這裡沒有屬於原告的財物,故不同意其訴請。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為姐弟關系。出現家庭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和互敬互讓的態度,纔好解決問題。原告開始稱曾委托被告代領工資3千元,而後來又稱原告本人花去其中2千元,對於該筆款項究竟在何人處並由誰來支配,原告陳述前後矛盾,無法認定其事實的存在。
關於母親贍養費6000元,被告亦予以否認,鑒於本案中,姨夫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證人,也與原告有親屬關系,違反了證據法有關規定,其證言不予采信。因原告對以上訴請舉證不足,法院無法支持。一審駁回原告訴請,訴訟費442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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