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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再婚後與新任丈夫分期付款買房,之後母親去世,親生兒子對該房屋是否有權繼承?日前,法院審結了該起房屋繼承權確認糾紛案件,駁回兒子要求獲得對房屋享有繼承權的訴訟請求。
高某家住我市河北區真理道衛國裡,父親於1999年因病去世,2005年,其母林某改嫁夏某。2007年元月,夏某單位分配給他一套三居室的住房,經過商量,林某與夏某決定共同出資購買該住房。同年7月,林某突發心髒病去世,此後該房屋一直由夏某單獨居住。高某認為,母親在生前與夏某共同出資購買該處房產,故該房屋應為林某與夏某的共同財產,而自己是林某的親生兒子,對其遺產有繼承權。因此,高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三居室房屋享有繼承權。
經查,該三居室房屋確為夏某單位分配的住房,林某去世前,兩人一起交納了第一筆購房款。在計算該房屋購房款時,使用了林某和夏某二人的工齡優惠。林某去世後半年,夏某又與方某結婚,並將剩餘的購房款交齊,今年夏末,房子取得了產權證,產權證上的產權人為夏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該三居室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在夏某取得房屋產權證時,林某已經死亡,不可能再成為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主體,故高某要求繼承該三居室部分產權的主張於法無據。
法官說法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纔能發生。一是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纔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二是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三是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強調的是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在本案中,由於林某死亡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故三居室不是林某的個人遺產,只有第一筆購房款中林某繳納的部分房款可以由合法繼承人繼承。故本案在判決中也規定,對於購房款中屬於林某的份額,應當作為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即由高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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